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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9
东北师范大学2017年推免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东北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促进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推免生工作原则
1.推免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程序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推免生评价体系遵循“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的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平时学习考核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专业志趣、专业能力和科研创新潜质等素质的考核。
二、推免生类型及名额分配原则
推免生分为普通计划类和专项计划类。专项计划类包括研究生“支教团”专项、部属师范大学补偿计划专项、交叉学科专项、课程与教学论(学科)专项、“2+3”研究生专项等。专项计划类推免生政策将根据国家和学校政策变化做相应调整。
根据各学院(部)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综合考虑学科、基地班等情况,分配推荐免试研究生名额。各学院推免生名额的具体分配由研究生院负责。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成立学校、学院(部)两级工作组。
2.学校工作组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组员由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及各学院(部)主管教学的院(部)长组成。学校工作组负责制定推免生工作实施办法、分配推荐名额、确定工作日程、审批学院(部)推免生工作细则、审批学院(部)推免生名单。学校工作组下设推免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
3.学院(部)工作组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部)长任组长,组员由5-7位专家组成。学院(部)工作组负责制定学院(部)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并按细则开展工作。
四、申请推免生的基本条件
1.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并且不属于公费师范生以及定向、委托培养等招生时明确规定不得报考研究生的情形;
2.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3.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较强;
4.剔除不及格课程后的所有已修读课程(以下简称“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
5.大类平台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等专业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以下简称“专修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中排名前30%范围内;学校认定的基地班专业学生及申请专项计划的学生,专修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中的排名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须在前80%范围内。申请其它部属师范大学补偿计划的专修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中的排名须在前40%范围内。专修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为课程计划中截止第三学年(五年制为第四学年)结束应修的全部专业必修课。应修的专业必修课不及格(重修及格的视为及格)或未修的,不具备排名资格。
6.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在425分以上,其它语种学生大学外语四级成绩需合格;或东北师范大学英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体育、艺术类专业可适当降低大学外语成绩要求,但须在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
五、申请特殊优长推免生的基本条件
对于在专业学习上有特殊优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可适当突破申请推免生基本条件的第4、5、6条,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
2.专修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中排名前80%范围内;
3.东北师范大学英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
4.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
学生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需进行公示。特殊优长推免生的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学院(部)推免生总名额的十分之一。
六、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
学院(部)须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专业特点的学院(部)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应包括推免原则、综合考核办法、特殊优长推免生选拔办法、推免程序等内容。学院(部)制定的推免生条件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普通计划类推免生的综合考核原则上采用结构计分法:学习成绩(排名规则由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自行制定)所占权重不低于70%,各类科研创新活动所占权重不高于20%,外语水平及社会服务所占权重不高于10%(详见附件《普通计划类推荐免试研究生综合考核计分方法》)。
《普通计划类推荐免试研究生综合考核计分方法》中除学习成绩以外的计分项目及分值仅作为学院(部)综合考核计分的参考。学院(部)可在学习成绩所占权重不低于70%的前提下,对其他各计分项目及分值酌情调整,并作为本学院(部)推荐工作实施细则的附件予以公布。
专项计划类推免生由相应的主管单位制定具体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并予公布,各单位制定的推免生条件不得低于特殊优长推免生的基本条件。在全校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中公开选拔。
学院(部)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如需修改,需提前三年公示。
七、推免生资格的取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
1.被确定为免试录取硕士研究生后,受到各种处分者。
2.被确定为免试录取硕士研究生后,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者。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低于良好者。
4.身体检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
5.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6.申请专项计划,毕业时未达到专项计划的要求者。
八、相关规定
1. 在计算课程成绩时,因重修有多个成绩的,其课程成绩按及格后的最低分计算。在校期间取得的大学外语四级成绩必须为在东北师范大学考点取得的成绩,其它考点无效。
2.普通计划类、专项计划类不能同时申请。
3.鼓励推免生跨学校、跨学科、跨院(部)攻读硕士学位。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各学院(部)要充分尊重并维护考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不得设置阻碍学生自主选择的推免生选拔方案。
4.各类推免名额的数量、推荐办法、推免生名单(含姓名、院系、综合测评成绩等)、咨询申诉渠道等信息,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文件精神进行报送备案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推免生工作的推荐、接收工作在时间上分为互不交叉的两个阶段。截至教育部规定时间,被确定的推免生如果无招生单位接收或本人放弃,则该生推免生资格作废,名额不得转让。
九、本办法自2016级开始执行。各学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充分尊重学生权利的基础上,在2015级施行本办法。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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