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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4
(一)录取基本原则
1.招生学院在确定拟录取名单时,要根据考生德、智、体情况全面衡量,全面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身心条件,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专业录取条件和考生志愿,对考生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考查、加权计分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限第一志愿);调剂考生单独排序,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并及时将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予以优先录取。
(二)录取工作具体要求
1.学院党委(总支)必要时要组织对拟录取考生进行调档审查,审查不合格者不发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不得由个人携带。
2.严把资格审查关,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得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和上报。
3.各招生学院拟录取名单确定前须经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和复试小组组长审核,在调剂系统内给待录取调剂考生发送待录取通知前,须经研究生院审核。
4.有下列几种情况中之一的考生,属不合格,不予录取:
(1)报考条件资格审查不合格。
(2)复试中的笔试成绩不及格(满分为150分的合格分为90分,满分为100分的合格分为60分);
(3)复试中的面试成绩不及格(同上);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2门课中有1门不及格(同上);
(5)体格检查不合格;
(6)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五、信息公开
1.招生计划公开。复试正式启动前,研究生院网站公布招生学院招生计划数。
2.复试录取办法公开。要在本单位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开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方案一律无效。
3.复试考生名单公开。要在本单位网站公布进入复试考生的姓名、考生编号、报考专业等信息。
4.录取信息公示与公开。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拟录取考生名单,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由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在规定时间内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通过“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的考生不得录取。
5.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各招生学院要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含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并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或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标签:复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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