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chenc
2011-07-07
1. 初级群体(库利)
初级群体的属于引自斯莫尔和温森特1894年所著的《社会研究导论》一书。库利将个人每天置身其中的初级群体,如家庭、儿童游戏群伙、邻里和其他类似的社会群体成为“人性的摇篮”和个人社会化的主要场所。他认为,“我所说的初级群体,其特征是亲密的、面对面的交往与合作。它们在许多意义上都是初级的,但主要在与他们是形成个人社会性与社会理想的基础。”在他看来,正式在初级群体中,个人第一次感觉到自己属于社会,并且了解到人们具有的共同思想,从而开始形成自己的社会理想。他同时指出,在初级群体中不仅有和谐,也有竞争、倾轧和仇视。初级群体不依赖于大社会,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大社会的精神。
2. 镜中我(库利)
库利认为,一个人的自我观念是在与其他人的交往中形成的,一个人对自己的 认识是其他人关于自己看法的反映。人们总是在想别人对自己的评价之中形成了自我的观念。“一个人对于自我有了某种明确的想象——即他有了某种想法——涌现在自己心中,一个人所具有的这种自我感觉是由取决于别人思想的、别人对于自己的态度所决定的。这种类型的社会我可以称作‘反射的自我’或曰‘镜中我’。”
库利的镜中我概念有三个阶段或三重含义构成。
1 我们所想象的我们在别人面前的形象,这是感觉阶段,是我们设想的、他人的感觉。
2 我们所想象的、别人对我们这种形象的评价,这是解释或定义的阶段,即我们想象的他人的判断。
3 由上述想象中产生的某种自我感觉。这是自我反映的阶段。
库利提出“镜中我”的概念,用以强调个人与社会之间有机的和稳定的联系。他认为问题不在与承认个人或社会哪一个处在优势,而是要考虑个人如何存在于群体之中,以及群体如何存在于个人之中。与他的群体论相一致,他假定:“一个单独的个体是未曾经验过的抽象;同样,一个社会,当被视为与个体分离的事物时也是如此。真实的是,人的生活可以从个人方面去考察,也可以从社会的,即总的方面去考察。”他的这种认识与极端原子论的个人主义相对立,而以相互作用或相互渗透作为社会学研究的特征。
3. 价值中立性与价值相关性(韦伯)
价值相关性是指在研究工作开始之前,研究者在选题和收集材料上所表现出的主观兴趣,同时,又指在研究工作得出结论后,研究者在实际应用结论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观目的性。在通常情况下,研究者根据其所在社会中人们所持有的一般文化价值,选择经验中的某一部分题材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因而特定时代的价值目标对社会科学家的研究对象的选择和探索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价值中立性是指研究者在选定了研究对象之后,必须放弃任何主观的价值观念,严格以客观的、中立的态度进行观察和分析,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此外,价值中立性还包括另一层含义,即事实领域与价值领域、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研究机构的区分。
4. 科层制(韦伯)
科层制是法理型统治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确切的说,是其中一种最典型、最纯粹的表现形式。
首先,韦伯对科层制管理机构的构成作了如下说明,他指出管理班子在最纯粹的类型中是由这样一些官员组成的:
1 他们人格上是自由的,并且仅仅服从、履行实际公务职责;
2 组成牢固的职务等级;
3 具有严格的职务权限;
④ 根据合同,从而原则上是以自由选择为基础,并按照专业熟练程度进行职务聘任,严格说来,应当是通过来确定,并以文凭来鉴定其专业熟练程度;
⑤ 具有以货币形式付给的固定薪金,多数人有退休保障金,薪金的多少按等级职位、责任大小以及“身份尊卑”的原则分档划开;
⑥ 把自己的工作视为惟一的或主要的职业;
⑦ 按照工龄长短、成绩大小或同时依据这两方面的条件,而不是按照上司的印象来决定一个人的升迁;
⑧ 管理者并不因其所履行的职务而具有任何特权,他们也不应占有生产资料;
⑨ 服从严格而统一的工作纪律和监督。
韦伯指出,纯粹科层制的、文牍式的管理,在精确性、稳固性、纪律性、严谨性和可信性上,以及在对一切对象的可计算性上,都可以达到技术上完善的程度。也就是说,科层制的管理按客观标准来看,在功能方面是严格合理的,它作为客观的服务机构和管理机构,排除了一切人格化的因素,不带有任何个性化色彩,而仅仅奉行法律程序和公务原则。在韦伯看来,科层制是一种只追求技术效益,不受任何个性因素干扰的组织管理形式。
韦伯指出,在科层制内部,奉行的完全是形式合理的原则,即技术与效益的原则,严格排除任何技术以外的目的和价值。但这不是说,这种纯粹技术统治不为其他的某种利益和目的服务,实际上,高效率的行政管理总是服务于一定利益和目的的。
任何现代国家的管理形式都必然和不可避免的是科层制,这一点是韦伯一再坚持和强调的。在他看来,科层制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同时,要想使科层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进一步发挥功能,又有赖于整个社会的全面科层化。
5. 法理权威(韦伯)
法理型统治是建立在以下基础上的,即任何一项法律都是以目的合理性或价值合理性(或两者兼而有之)为目标制定出来的,并努力加以贯彻,包括强迫使之得以实施。
韦伯认为,法理型的统治类型所具有的主要特征是:
1 具有活力和自身规律性的管理系统,其中有着明确的责任权限;
2 实行职务等级制原则,并对各级机关建立牢固的监督制度;
3 办事程序法规化、条例化,任何法律条文一经订出,所有成员都应遵守;
④ 实行不顾情面、照章办事的原则;
⑤ 统治形式只是由于法律的认可才是有效的,统治者只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暂时拥有权力,服从者所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某个具体的人。
韦伯指出,这种法理型统治可以采取各种极不相同的形式,科层制是其中最纯粹的形式。
标签:综合辅导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