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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1
20. 行动系统(帕森斯)
在帕森斯看来,全部理论社会学的核心就是回答社会秩序何以可能这一关键问题,而他所建立的社会行动理论就是回答这一问题的初步尝试。
行动概念:
行为主义把行为定义为对刺激的反应,忽视了主体意识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从而抹煞了人与动物的区别。帕森斯认为,行动的最基本特征是具有意志性和目标导向,也就是说,行动是主体朝向目标的动作。
任何行动单元都可以分解为以下要素:
1 行动的目标,即行动者希望达到的预期状态。
2 状态,即行动者置身其中、影响其实现目标的那些环境因素。
A. 手段,指环境状态中行动者可以控制和利用的那些促成其实现目标的工具性要素。实现同一目标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手段。
B. 条件,指状态中行动者无法控制和改变的那些阻碍其实现目标的客观要素。条件不仅仅指自然物质条件,同时也包括社会条件。
3 规范取向。所谓规范是指行动者在确立目标、选择手段、克服障碍时所遵循的社会标准。呵护规范的范围就叫做规范取向。
对以往理论的批评和综合。
帕森斯对以往的各个理论流派进行分类后声称自己的社会活动模型是通过对这些流派的批评而实现的某种综合。这些流派可以区分为实证主义和理想主义两大类型。
实证主义流派仅仅把行动同一定的环境状态相联系,并假设状态对行动具有某种决定关系,因此对行动进行自然科学式的研究——即通过揭示这种决定关系来解释和预测行动的基本取向——是可能的。实证主义流派忽视了构成和影响行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规范取向。
帕森斯将实证主义区分为功利主义和反理性主义两个分支。
功利主义典型的表现在古典经济学理论中。古典经济学集中讨论特定行动目标与手段之间的关系,强调对有助于达到目标的各种可能手段进行选择的合理性标准。因此功利主义的全部理论都是建立在“理性的经济人”的基础上,他们的行动有一个共同的基本特征: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利益,这类行动都是经过理性审慎的利弊权衡。帕森斯认为,功利主义的行动模型并不能概括全部行动,而仅仅是一种“经济人”的理性行动。
功利主义在回答行动最终目标的问题时暗中引进了无法用其基本立场加以证明的某种假设,即人们的最终目标都统一于特定的经济价值,因而具有某种自然的一致性,或者即使最终目标存在着某种差异,但这种差异也是微不足道的,在研究中可以忽略不计。
帕森斯认为,合理性标准只能用来评判和权衡次级目标或手段型目标,而无法判断最终目标。如果对不同的目标可以根据理性判断排出优劣等次,那么对于高层次目标来说,它们都是手段。因此:一个能够解释最终目标的行动理论必须包括非理性因素。
行动的最终目标来源于社会文化的价值观念体系。价值观念是一群人共享的信仰,它构成文化传统的核心。价值观念是一种非理性因素,不仅不能用理性对之作出判断,而且它本身还构成一切理性判断的基础和背景。在行动理论中引进价值观念,就能圆满的解释最终行动目标的一致或差异。
功利主义强调行动具有目标导向及肯定行动者具有一定选择自由,这些观点为帕森斯所接受,并将其作为基本要素吸收到自己的行动理论之中。
实证主义的反理性主义更接近自然主义的立场。这一分支把行动者的主观过程完全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把行动过程视为一种类似物理过程的现象。它强调的是行动发生于其中的情景状态,包括各种物质环境和生物遗传因素等等,试图从中发现决定行动的原因,行为主义就属于这一分支。帕森斯承认并充分关注环境因素对人们选择行动时所发生的重大影响。
理想主义过于强调价值规范的作用,以致忽略了其他有关因素。
理想主义传统在德国表现的最为典型。这一传统把时代精神、共同理想和一般价值作为理解活动的出发点,强调对某一社会所出现的特定行动的理解必须以对该社会文化价值的认识为前提。理想主义传统否认对行动进行自然科学式的因果解释的可能,而强调对包含在行动之中的文化价值和主体意志的理解。
它的不足在与它忽视了状态要素对表达文化价值的影响,而在这种影响下,行动在克服障碍的过程中只能曲折的表现特定的价值或理想。
在一般行动理论的立场上看,状态背景和规范取向是影响行动的两个同等重要的独立因素:在行动过程中,人们在确定目标和达到目标的手段时有一定的选择自由,但这种自由受到两方面的制约,社会文化中的价值规范因素对这种选择进行指导和调节,状态背景则为行动提供机会或障碍。
帕森斯认为,这种一致性的价值规范所以得到特别的强调,是因为他构成了社会秩序的基础。因此,价值规范对行动的调整成为帕森斯一般行动理论的核心论点,这一论点也成为贯穿于他后来发展的全部理论的一条主线。
21. 模式变量(帕森斯)
模式变量理论是帕森斯用来区分行动者在互动过程中主观取向的类型学工具,在对社会系统的分析中,它又独特的充当了描述社会关系、区分社会结构的类型学工具。因此,通过这一理论,两个层次的现象——行动者的主观取向同社会系统的结构类型——沟通起来,这表明帕森斯的理论分析重点由社会行动转变到社会系统。
行动者在与其他行动者的互动过程中,必然要面临五个方面的抉择,即解决必然出现的五个问题,这五个方面可能的抉择被概括在五对范畴之中。这些可供抉择的五对范畴被帕森斯成为“模式变量”,它们不仅可以用来确定行动者的主观取向,而且,由于行动总是在特定的系统之中发生,因此也可以把它们作为刻画系统的结构特征——制度化的角色关系——的基本变量。
模式变量的五对范畴是:普遍性与特殊性;扩散性与专一性,情感性与中立性,先赋性与自获性,私利性与公益性。
1 普遍性与特殊性。这一抉择涉及到互动过程中特定行动标准的适用范围。区分这对范畴的决定性因素是行动者在互动过程中所遵循的规范性标准是否受团体界限的影响。在这一抉择中如果选择了普遍性,意味着行动者在同其他任何人的互动中都遵循同样的规范性标准;而选择特殊性则意味着行动者因人而异的改变自己的行动标准。
2 扩散性与专一性。这一抉择设计到互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宽窄和清晰程度。如果相互之间的义务是狭窄的并被明确限定,就意味着选择了专一性,其特征是提出要求的一方有证明这项要求的义务。相反,如果双方全部投入到互动关系之中,相互给予或取得的满足是广泛的和不受限定的,那么这类互动选择了扩散性一端,其特征是被要求一方有义务解释这一要求无法满足的理由。
3 情感性与中立性。这一抉择要解决的是互动关系中是否包含着感情因素。如果双方在互动中投入或获得了感情,则关系处于情感性一边,相反,如果互动双方以理智相对待,避免在相互关系中搀进感情因素,则关系处于中立性一边。
④ 先赋性与自获性(或品质与成就)。这一抉择涉及到行动者之间作为相互对待基础的识别标准的性质。先赋性的识别标准着眼于对方是“谁”,即对方的先天品质及其身份背景;自获性标准主要根据对方“做什么”,即对方的表现和成就来识别和评价对方。
⑤ 私利性与公益性。这一抉择涉及到互动中优先考虑的是哪一方的利益。私利性意味着将自身利益置于优先地位,而公益性则是将对方或整个集体的利益放在优先地位。
任何一种制度化的社会关系都是上述五种抉择的某种组合。但这并不意味着各个行动者在特定的情景状况下,处理具体的人际关系时可以临时或随意的作出这些抉择。帕森斯认为,特定的社会关系所包含的模式变量组合是既成的和稳定的,它是由社会文化中价值规范预先规定好的。模式变量的某种组合不是在个体行动者偶然的随意抉择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是社会文化系统中价值规范的制度化结晶。正是这种制度化的价值规范支撑着社会关系结构。行动者在进入某种社会关系时,不仅不能随意改变这种关系结构,而且必须预先通过社会化过程将价值规范内画在蝉的人格系统中,即了解各色角色关系中社会文化对五对变量所作的抉择,以便根据具体情景随时调整自己的主观取向。只有符合规范取向的行动,才能保持互动关系的平衡,使互动过程得以持续进行,使行动者顺利的达到目标。由此可见,模式变量是规范取向在互动系统中的具体表现。
模式变量是描述公社—而后者类型的具体变量,是对滕尼斯类型学的发展与深化。
五种抉择的组合构成了所有可能的社会关系。这五对变量是相互独立的,因此,任意五种抉择的自由组合都可以构成某种独特的关系类型。与“公社”和“社会”相对应的不过是32种不同的关系类型中的两个极端类型。模式变量还可以分析处于这两个极端类型之间的所有复杂的结构类型。
帕森斯认为模式变量也为文化层次和人格层次上的分析和比较提供了分类学依据。在文化层次上,可以用模式变量对不同社会的价值取向作出分析,为跨文化比较提供了基础,在人格层次上,它可以用来区分不同的需求倾向,从而推动对各种人格类型的研究。
此外,模式变量还发挥了推动帕森斯理论发展的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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