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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5
2003年法律硕士联考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刑法学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的选项的字母涂黑。每题 1 分,共 10 分)
1.D 2.D 3.A
4. 刑法第 49 条规定的是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是犯罪时怀孕的妇女。A
5.C 6.B 7.B
8. 在拐卖妇女的犯罪过程中,强奸被拐卖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D
9.直接考察法条:《刑法》第 183 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 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C
10.C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不得分。每题 1 分,共 15 分)
11.ABCD 12.AB 13.AC 14.ABC
15.很多人不明白什么是处断的一罪。其实很简单,处断的一罪实质上是两个以上多个罪名,有两个以上犯罪故意内容。 BCD 实质上都是如此,但A 想象竞合犯却不同,实质上就是一个罪。
16.BC 17.BCD 18.ABCD
19. 《刑法》第 77 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 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 决定执行的刑罚。ABCD
20. 《刑法》第 78 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ABCD
2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行贿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 AC
22.AB
23. 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 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ACD
24. ABCD 25.AC
三、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的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不得分。每题 1 分,共 15 分)
26.ABCD
27.A 是犯罪预备 B 是犯罪中止。CD
28.D 已经着手犯罪。ABC
29.ABCD 30.C
31.A 是最典型的连续犯,即连续杀人
32.《刑法》第 50 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 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D
33.《刑法》第 81 条第 2 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此法条常考。AB
34.《刑法》第 88 条第 1 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D
35.D 36.BD 37.AD
38.《刑法》第 191 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 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 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ABCD
39.《刑法》第 356 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刑法对毒品再犯制度的规定。AB
40.ABC
四、简答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 5 分,共 10 分)
41.(一)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起因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应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 行为。(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4) 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 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 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6.无过当防卫权。我国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 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2.(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二)数罪并罚的特点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必须一行为人犯有数罪。此为适用数罪并罚的事实前提。所谓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其必须均系一 行为人所为。
2.一行为人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我国刑法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后时 间界限,同时对于在不同的刑事法律关系发展阶段内所实施或发现的数罪,采用不尽一致的并罚方法,这是我国刑法中罪责 刑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有关刑事政策,在刑罚适用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适用数罪 并罚的程序规则和实际操作准则。
五、法条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5 分)
43.(一)本条是关于绑架罪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绑架罪的罪状是叙明罪状。
(二)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三)绑架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简单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所谓绑架,是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将他人劫 持,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偷盗婴幼儿,是指采取不为婴幼儿父母、监护人、保姆等看护人知晓的秘密方式偷盗不满1周岁 的婴儿或者1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的幼儿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 是直接故意,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即以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四)绑架罪的处罚1.绑架罪的 法定量刑幅度有两个。基本犯的量刑幅度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时为相对确定的 法定刑。加重构成的量刑幅度为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时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绑架罪的财产刑的适用方式都是并处。 2.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致被绑架人自杀。杀害被绑架人,是指故意杀死被绑架人。犯绑架罪而故 意杀死被绑架人的特殊构成中,行为人的行为除具有绑架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外,还具备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构 成要件,所以这一绑架罪的特殊犯罪构成,属于一个犯罪的犯罪构成包容其他犯罪之犯罪构成的情形。
六、案例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每题 10 分,共 20 分)
44.(一)王某、李某、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 本案中,王某、李某、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某仅仅窃得人民币 200 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得标准(根据司法解释 , 盗窃罪得数额较大的标准是 500 元至 2000 元),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 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所以,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
(二)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 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 处。本案中王某在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 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45.(一)李某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其单位所有的公共财物,数额较大 , 达到 3 万元,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贪污罪。
(二)李某属于贪污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 而没有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本案中李某侵占了单位的奖券,必须到银行兑奖后其犯罪行为才会完成。在犯罪的过程中 , 李某自动的放弃犯罪,并将奖券返还给单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故属于贪污中止。
(三)李某有自首情节。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犯罪行为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在犯贪污罪之 后,主动的向有关其单位领导投案,并且如实交待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四)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中止的,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犯罪分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并且属于犯罪较轻的情形,所以对于李某应当免除处罚。
民法学部分
一、判断题
46.B 47.B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 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质押协议是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签字盖章,且该合同 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方可生效的情形。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合同签字后就成立并生效。注意 不能将质权成立等同于合同成立。以往的根据《担保法》的进行选择是错的。A
49.A 50.B 51.A 52.B 53.B 54.A 55.A
二、单项选择题
56.C 57.B 58.A 59.C 60.D 61.A 62.B
6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
64.B 65.D
三、不定项选择题
66.BC 是机关法人。AD
6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可见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再根据第一百零七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可以看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A
68.根据民法理论,地役权有从属性,可看做从物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四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也看出地役权的从属性
69.ABC 70.AC 71.ACD
72.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就一类商品提出一个商标申请,就是商标注册的单一性原则。BCD
73.现在流行的说法,身份权包含亲权、亲属权、配偶权。荣誉权是人格权。AD
74.ABC
75.根据《民法通则》第 122 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BC
四、比较下列概念
76.(1)两者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的范围进行的分类。
(2)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4)两者的区别是:第一,是否需要义务人协助实现权利方面不同。绝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不需要 义务人的协助;而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的协助。第二,义务人所承担义务的性质不同。绝 对法律关系中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而后者表现为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
77.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 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两者的区别在于:(1)行纪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委 托人的利益由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促使委托人和第三人合同的成立。(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 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居间人不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律行为。(3)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可以 同时从双方获得报酬,但该报酬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居间人不负有向委托人报告结果的义务;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仅仅从 委托人处取得报酬,负有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结果并将结果归属于委托人的义务。
78.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 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两者的区别在于:(1)职务发明属于专利权的客体;职务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客体。(2)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归作者享有,只有 在特殊情况下,除了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才归单位享有。
五、辨析题
79.(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2)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体现了权利人对 标的物进行全面的支配,具有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以及永久存续性,是完全物权。(3)所有权不是定限物权。定限物 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它是所有权之外的各种物权形态。(4)所有权 作为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是正确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利。根据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相邻关系等方面的需要,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如行使所有权不得违 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法条分析题
80.(1)该条是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2)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者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3)附条件法律行为是法律为了适应社会成员在生产或生活中的各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规定,但其所附条件 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即所附条件必须具有未来性、意定性、或然性、合法性以及特定的目的性。
(5)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七、案例分析题
81.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一是张山与刘卓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二是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关系。对于受害人的损害,应当由刘卓、张山承担侵权责任,其抗辩事由不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
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具备饲 养的动物伤人的事实、损害事实的存在、动物加害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等三项条件,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责 任。刘卓、张山作为动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张山、刘卓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方可免责。
综合课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每题 2 分,共 36 分)
1、B 2、A 3、D 4、D 5、C 6、A 7、D 8.A 9.C
10.D 11.C 12.C 13.D 14.D 15.B 16.C 17.C 18.D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不得分。每题 2 分,共 16 分)
19、ABCD 20、AC 21、A、C 22、ACD 23、ACD 24、BCD
25、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已经被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 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ACD
26、ABCD
三、判断题(判断下列各论断的正误,正确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 A 涂黑,错误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 B 涂黑。每题 1 分 ,共 23 分)
27、B 28、B 29、A 30、B 31、B 32、A 33、B 34、B 35、B 36、B
37、是起点没错,可惜不是终点。A
38、A 39、B 40.A 41.B 42.B
43.B 44.B 45.B 46.B 47.A 48.A 49.A
四、简答题(将答案写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每题 10 分,共 20 分)
50、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者契约义务,或者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责任进行不同的分类。
(1)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私法责任主要是指民事责任,公法责任则主要是指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和违宪责任。
(2)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是指以存 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法律责任。公平责任是指法无 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
(3)根据行为主体实施行为时的名分,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公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因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来承担责任的。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 人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中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个人来承担责任。
(4)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是指以财产为责任内容的法律责任。非财产责任则是指不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而是以人身、行为、人格等为责任内容的法律责任。
51.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 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中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指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它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 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提高选举权的平等程度。在理解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时需要正确理解农村与城市的差距,以及对少数民族选 举权的特殊照顾问题,这些具体规定是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特殊的政策需要,虽然没有完全解决选举权价值不平等的问题,但毕竟向实质平等发展了一步。
五、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每题 10 分,共 30 分)
52、该法学教师的说法是错误的。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律确实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不仅在范围大小上有区别,而且在内容和效力等级上也是存在区别的。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法律,由于它的制定机关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因此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根本依据,在整个 法律体系中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53.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与 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1)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 , 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2)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 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
无数历史文献和历史事实足以证明:宪法是在争取和维护人权和人的自由的斗争中一步一步地生长起来的。1689 年英 国国会通过的《权利法案》、1776 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 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都表明了,人的权利是宪法 的出发点和归宿,应以人为目的,宪法与任何形式的专制主义、威权主义、法西斯主义都格格不入。宪法不能无视和践踏人 权,不能剥夺人的财产和自由。是否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是区分真假宪法的试金石。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以来,人权的观念和理论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人权的内容也更加广泛,既包括生命权、自由权(特别包 括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人身自由和迁徒自由),也包括民主权利、涉及法治和司法行政的权利以及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可以说,“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是近现代宪法的真谛。”
54.( 1)上述几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永远为正统,并永远为臣民尊重并加以拥护;皇帝的神 圣尊严,不能侵犯;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方面拥有绝对的权力。总之,宪法大纲要巩固君权,同时兼而保护臣民 的权利。
(2)《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运动的起点,也是中国第一个用了“宪法”名义的文件,它是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的 开端,同时也伴随着中国宪政观念启蒙运动的兴起,因此,该“宪法”文件的颁行具有一定的意义。
(3)《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精神。其突出特 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从本质上看,《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末统治者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而玩弄的政治骗局。
《钦定宪法大纲》通过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 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4)《钦定宪法大纲》的出笼,实际上是清廷在受到国内外强大的压力下进行的,因此不可能体现民意,也不可能维护 臣民的权利,相反却规定了众多的义务,所以它不可能挽救清朝的统治。
六、论述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25 分)
55、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其中,审判权与检察权被我们统称为司法权。 司法权与行政权都可以被看作是“执行权”,因此容易混为一谈,但是,事实上,两者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力。司法权是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一种权力,主要是指审判权,它是国家权力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判断权;而行政权从本质上看,则是一种管理权。
司法的中立性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一个重要区别。行政权在面临各种社会矛盾时,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 十分强调中立性。司法中立的主要内涵是指法院、法官的态度不应当受到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的影响,至少 在具体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到各种非法律因素的左右。行政权鲜明的倾向性往往来源于这样的事实:政府总是十分 关心自己的行政目标和工作效率。行政权代表国家,具有官方性。而司法权往往是权利的庇护者,如果同一个机构忽而忙于 维护国家利益,忽而忙于维护社会正义,显然会极不协调。只有行使判断权的机构持一种中立的态度,才可能产生公正、准确的判断。
司法中立性的体现必须具有体制上的保障,因此,我国有学者提出,我国的司法制度应当建立在将它与行政制度做严格 区分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才能扭转我国司法权严重行政化的现状。司法独立与司法中立具有不同的含义,司法独立讲的是机 构、权力和地位的问题,司法中立讲的是态度、倾向问题。然而,两者又是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没有独立的地位,也不会具有中立的态度。所以,司法应当在人事、财政等方面独立于政府,独立于立法机关。司法公正要求有独立的司法,关键在于要独立于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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