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考研 > 考研真题 > 专业课真题 > 法律类

2009年法律硕士联考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编辑:sx_weizc

2012-12-25

2009年法律硕士联考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刑法学

一、单选题

1、C.【解析】很显然,是考察的属地管辖权制度。C 选项犯罪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视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D.【解析】AB 错在“已经构成犯罪”,已经构成犯罪又不认为是犯罪,这是不可能的。所以不选 AB。C 错在,刑法第 13 条不能随便适用的,有严格的条件,不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

3、B.【解析】B 是犯罪对象的概念。

4、B.【解析】A 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以作为方式构成,所以不是纯正的。B 是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C 初略判 断是爆炸罪,是不纯正的。D 是失火罪,估计不少人判断错,是不纯正的,比如在加油站抽烟。

5、D.

6、B.【解析】B 显然是错误的,注意 D,单位犯罪是两罚制,而且对单位只能处以罚金。

7、A.【解析】间接故意是放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轻信能够避免,所以选 A。但是用心理态度去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 的果实常常是困难的。老妖这里告诉大家一个方法,如果给了案例题,其中犯罪嫌疑人采取了一些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 的,那一般认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间接故意。比如在院子里私拉电网以防贼,如果装了控制电压的装置以免电死人 的,那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没有装,那就是间接故意。

8、B.【解析】这种是传统刑法的观点和分类。从此题可以看出,法硕考试是按照传统刑法理论来出题的,其实也就是人大 老师出题的多。而司法考试不考传统刑法的观点,所以以后这种法律认识错误考的会越来越少,因为太简单了。

9、B.【解析】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险的损害。但能否以牺牲一个人的生命的方法挽救其他更多的人的生命 呢?

10、D.【解析】不一定的。犯罪形态如预备,未遂,既遂,中止,其中犯罪结果发生后成立的中止就可以说明 D 错误。

11、C.【解析】ABD 都是预备,没有疑问。选 C 的理由是,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是投放毒药到杯子里就是着手。但这个观点 只有法硕考试成立,司法考试却认为投毒行为是预备。也就是法硕考试更多的是考察传统的刑法理论,而司法考试更多的是 考察德日新的刑法体系,这也是 2009 年司法考试大纲将传统的四要件构成改成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阶层理论的原因。

2009 年法硕是否跟着修改的可能性有,但不大。 这里谈一下对中国现行法律理论冲突的理解,帮助大家明白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改变。实际上,中华法系在清末的时候就解体了,这个大家在法制史里都学过。也就是说中华法系这个独特的法系已经死亡了,根儿早就断了。其实中华法系中的 刑法一直是走在世界前列的,比如秦代以身高作为判定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是当时比较科学的,因为没有出生证明 , 年龄没处查去,身高又跟年龄在成年前一般成正比。中国现有的法律是在清末修律的基础上搭建起来的,而那时候清末修律 是抄的日本法律,而日本又是抄德国,所以现行中国法是脱胎于大陆法系。建国后因政治原因,刑法理论抄了不少前苏联的 刑法理论,这就是传统的刑法理论,也没处去抄德日的。大家看的指南和分析就是按这个传统的写的。而当代最流行也最发 达的是德日刑法理论,这也是为什么现在一帮刑法学者嚷着要改成德日刑法的原因,这帮刑法老师大多数是北大的,而持传 统观点的一般是人大老师的。但是像一些比较新的法律,比如反垄断法、诉讼证据制度,又深受美国的影响,这些其实是直接抄英美法系的。根据不同的刑法理论,很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比如本题,德日刑法理论就是无解的,而传统的就是选 C。所以咱们实际上还是归属于大陆法系的。那种社会主义法系的归属,本身就是有问题的。社会主义法系相对的是资本主 义法系,是根据政治制度来划分的,而不是根据法系的特征来划分的。大陆学者在以后相当长时间内,还只能抄别人的,这是没有办法的。这也是考研外语最重要的原因,外语不好就只能抄台湾的了。

12、B

13、A.【解析】此题不难,但复习没下功夫的肯定做错。A 要注意中止可以成立在预备和实行行为中。D 要注意,发生犯罪 结果后,也可以成立犯罪中止。那是否可以说,既遂后也可以中止呢?这个是不行的,预备,未遂,既遂,中止这几个犯罪 形态是不能互相转化的。

14、D.【解析】不是共犯,而是同时犯,也就是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同时实行犯罪的。A 错,因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 意。B 所谓片面共犯,指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况。因为受到暗中相助的实行犯不知情,所以不能与暗中相助者构成共犯 。 但是,对于暗中相助者可按照从犯处理。C 间接正犯也就是一个人利用另外一个人充当工具实行犯罪。B 和 C 都不符合。

15、A.【解析】盗窃罪是以“赃值”定罪,也就是赃物的价值定罪。

16、D.【解析】直接考察概念,不难。

17、B.【解析】非法拘禁是典型的继续犯。

18、D.【解析】盗割使用中的电信设备室典型的想象竞合犯。对于 17、18 题最好的方法,是记住这两个典型的例子,然后 遇到其他案例,去套用就可以。用过老妖精精编版或加强版的人会知道吸收犯、牵连犯和连续犯的例子,不难做对。

19、C.

20、B.【解析】寻衅滋事致人重伤的或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二、多选题

21、ABC.

22、ABCD.【解析】多选题的难度不是都大,1 题和 2 题是直接考察基本概念的,比较容易解答。

23、ABD.【解析】该题是考察新型盗窃罪,ABD 都属于盗窃罪,C 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关于新型盗窃罪,分析中没有相关论 述,《2009 老妖精加强版》中做了总结,如――“新型盗窃罪”总结:(1)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而窃取财物的;等等。这种题是比较难的,而 且分析或指南中没有相关论述,所以需要额外去看其他辅导书的。此外,这也是法硕考试“司考化”的明证。7 月初老妖精 在法硕论坛给大家上传了一些精选的录音,希望大家仔细听听,然后再看加强版,效果会更好。说白了,既然法硕考试范围 已经扩大,我们为了得分,就不得不跟着扩大复习范围。

24、ACD.【解析】B 非法行医罪,以前的老指南认为是特殊主体,现在的分析认为是一般主体。这里说明,判卷子是以分析为准的,所以我们复习是否最好直接看分析,以免受指南的影响。

25、ACD.【解析】B 选项其实在 2005 年已经考过。(05-单-16)、境外走私人阿某向中国境内走私石油,偷逃关税 50 万元 , 王某得知后,向阿某收购了这批走私进境的石油。王某的行为构成(B)B、走 私 普 通 货 物 罪 。《2009 老妖精加强版》中做了 总结第 155 条第 1 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 品的,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定罪,参见(05-单-16),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收购的物品是走私人走私进口的。此题揭示 2 点,一是要好好看历年真题,二是要看法条,因为此题是考察的 155 条。 另外,要注意构成走私罪共犯的情形,也就是156 条。

三、简答题

26、酌定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 主要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

【解析】该题有点偏,因为跟法定量刑情节来说,酌定量刑情节就是非重点。一般考非重点就是出的题比较偏。此外考场上 紧张,很容易将该题答成法定量刑情节。

27、(1)行贿罪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 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 续费的,也以行贿论。但是,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3)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解析】该题不偏不难,只要记住行贿罪的概念,到考场上分开四要件来写就可以。

四、辨析题

28、(1)这种说法是正确的。(2)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是主观要件与客 观要件的统一。如果缺乏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的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3)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必须是由行 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解析】该题是 09 年刑法卷里争议最激烈的一道题。一方面是因为从 2000 联考以来,辨析题就没考察过完全正确的说法, 一般都是说法不完全正确,然后让说出不正确的地方。2009 年打破了常规,考了一个完全正确的论断。考场上容易思维定 势,认为此说法不完全正确。另一方面,“无罪过就无犯罪”分析中没有明确的一摸一样的说法,只说没有故意或过失的罪 过就不构成犯罪。而实际上考察的《刑法》第 16 条规定的情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 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此外,传统刑法论认为故意和过是要 件里的主观要件,但新的德日刑法理论,就是司法考试大纲 09 年采纳的三阶层理论,将故意和过失放在有责性里了,构成要素就是四个,行为、对象、结果和身份。故意和过失不属于这里面任何一个。所以如果按新的理论,如何论述该题还需要大家思考。

五、法条分析题

29、(1)本条所规定的犯罪罪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其罪状描述类型为叙明罪状。(2)本条中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3)以假冒注册 商标的方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如果两个行为分别构成犯罪,应依照处 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只有一个行为构成犯罪,而另一个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依照构成犯罪的行为定罪处罚。

【解析】该题评价就一个字“偏”。09 刚考完时候,老妖在论坛里说 09 考试普遍偏、难,却还有人说 09 年不偏。这里拿事实说话,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刑法分则里最不起眼的一个罪名。从 2000 年到 2008 年,只有 05 年一个多选题的选择项里见过该罪名。09 年做为一道10 分的主观题来考察,不可谓不偏。有人说把整个分析背下来,这题就不偏了。我想问一句,这 多考试的人里,有几个是把整个分析背下来了?光看分析,不看英语,不复习政治了?

六、案例题

30、(1)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甲请巫婆行为不构成犯罪。“擦枪走火”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甲是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数罪并罚。乙以故意杀人的预备犯处罚。丁不构成犯罪。甲还适用总则里的自首法 定量刑情节。

【解析】该题难,很多人在论坛讨论时给的答案都与上面的正确答案有差别。比如有人认为甲是专门受过训练的,所以擦枪 走火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其实间接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很难区分,要不是题目中说明了擦枪时候他老婆事先是外出的 ,

定间接故意更为合适。此外,有人会漏答丁是否构成犯罪和甲的自首行为。要记住自首已经连续考了几年了。另外要说明一 点,以上答案都是要刑法学的观点,比如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犯,要处罚的。但根据德日刑法理论,也就是司法考试

要确立的新刑法理论,这种是不处罚的,因为根本不构成犯罪,乙就是去买老鼠药的行为。个人认为不构成犯罪比较符合,

假如处罚甲乙故意杀人,那就是主观归罪了,乙就是去买个老鼠药,非要定个故意杀人罪的预备,实在牵强。此外,根据德 日刑法理论,甲也只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因为其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比如退掉子弹。我说的意思是,传统刑法理论已经受 到了严重的挑战,理论本身有些也经不住推敲。搞笑的是,同一种情况,一会认为是故意杀人,一会认为是无罪。只能说, 神仙打架,凡人遭殃。

民法学

七、单选题

31、D.【解析】这题也是法硕试题司考化的明证。司法考试每年民法都会出类似的题目。思考方法就是我国民法通则或者合同法是否规制这种社会关系。跟赌博形成的债务一样,这种算命也是民法所不承认的,所以选 D。

32、B

33、B

34、D.【解析】直接考察《合同法》第 53 条。根据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 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5、D.【解析】C 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36、B.【解析】A 容易误认为是民事代理,但不选 A 原因是因为其代书行为不产生民事上的法律关系。

37、C

38、D

39、B

40、A.【解析】考察物权法上的抵押权的偿还顺序,即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

41、D.【解析】格式条款的解释以不利于提供一方的原则解释。

42、C.【解析】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法理在于定金是补偿性的,违约金也是补偿性的。

43、A.【解析】直接考察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

44、B.【解析】“市优秀学牛干部”是荣誉。

45、A

46、A.【解析】《婚姻法》第 17 条。

47、B

48、C.【解析】考的有点难了。这种飞机的声音被认为是噪音,所以选 C。

49、D.【解析】给的答案是 D。但有疑问的是,地上那么多石头他不捡拾用来打狗,反而去夺人家的名贵皮包,认为侵权 更为恰当。

50、B.【解析】此题又是法硕试题司考化得明证。这种题司法考试考过类似的题的。动物致人损害是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 管理人承担责任,但第三人引起的由第三人承担。所以马的主人方某部承担,而由狗的主人何某承担。此题是单选题里最难的一道。

八、多选题

51、CD.【解析】A 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不选。B 是按份共有,不选。A 容易误选,09 有不少人的答案是 ACD。

52、ABC.【解析】B 选项容易不选,因为《物权法》137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只有 AC 两种方式,而 2009 年分析 中写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所以切记以分析为准,法条都没有分析重要。

53、ABD.【解析】D 选项容易不选,因为有人认为已经履行了一部分,谈不上解除了。此题错的人多,一般答案是 AB。

54、ABCD.

55、ABD.【解析】此题错的人少,一般都知道法人谈不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九、简答题

56、法人成立的条件包括:(1)依法成立。一是指法人的目的、成立宗旨、经营范围等,不得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二 是指其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要合法。(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法人的物质保障,是指与法人开展的 各项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的标志,法人对其享有 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场所是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地方。(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是指 财产责任。

【解析】此题有点偏,因为这是个非重点的知识点。可以看出 09 年的民法出题特点和刑法的一样,都是出自犄角旮旯里的。 还是那句话,一定要全面的看分析,并且记住一些非重点,防止出现考场上大脑空白的困境。09 年《老妖精指南加强版》 里提示了让记住法人成立的四个条件。

57、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的特征 为:(1)保证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保证人不能是债务人本人。(2)保证是保证人以信用作为担保的方式,属于人的担保。(3)保证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主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保证合同当然不成立或无效。

【解析】说实话,这道题不偏,保证的定义是最基本的知识点。只是这么多年才考,有点姗姗来迟。不过既然考了,以后再 考原题的可能性就很低了。

十、辨析题

58、(1)此种说法不完全正确。(2)正确的.一面是,根据继承法规定,子女是父母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子女应当在继承 父母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父母生前所欠债务。此外,如果以父母名义所负债务用于成年子女或家庭共同生活,则此 债务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或成年子女的个人债务,成年子女有义务清偿此债务。(3)不正确的一面是,从债的特征分析,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显著的相对性。对父母本人所欠的个人债务,在父母生前应由其本人负责偿 还;在其死亡后,根据继承法限定继承的规定,子女只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清偿义务,超过部分没有义务偿还,但子 女自愿偿还的,法律也不禁止。

【解析】“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这个题 09 年考前,在法硕论坛的 VIP 区事先都讨论过,也就是答题思路已经事先有了准备。注意做答时,要按照题干要求分别从继承法和债的角度来辨析。

十一、法条分析题

59、(1)此法条是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 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包括:①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②须债务 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③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④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 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3)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

【解析】此题不偏,因为代位权是重点,但因一直以来法硕考试民法学出题不难,所以这个比较难的重点一直未考。09 年 考出来,还是为了增加试题的难度。增加难度的原因前已经提及。老妖这里做这个解析,也是让大家明白,试卷只不过是招生的一个手段。

十二、案例分析题

60、(1)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脚手架是村委会盖建办公楼所使用的,其对脚手架有管理责任,因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推定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怠于管理致人损害的过错。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供电公司是供电设施的所有人,对输电线路有维护、管理责任,因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两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对村委会而言,大风尚不能构成抗辩事由。本案中虽有大风作用,但对损害结果 来讲,是能够预见、能够克服、能够避免的。村委会应当预见到脚手架在外力作用下(包括在大风的作用下)可能倒塌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危险性,并应及时消除危险。对供电公司而言,脚手架倒塌不能构成抗辩事由。供电公司应注意到供电设施周围 的物体、设施在外力作用下,对输电线路安全的影响,应对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解析】此题难,因为很多人误判,而且误判一点,就容易导致全部的答案都错误。09 年考完后,论坛上给出的答案可谓五花八门。误判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认为大风是不可抗力,那么第一问就会得出村委会承担责任的结论,当然供电公司也 不承担责任了。所以此题关键问题是 8 级大风是否是不可抗力。二是对脚手架的作用不熟悉也会导致做错,比如不知道脚手 架在装修完后,应该及时拆除。三是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过失推定责任,这个记忆不清楚,也会导致错误。但这个事不 应该犯的错误,因为以往已经考过多次了。四是供电公司不适用无过错推定责任,因非高压电,不注意非高压电的话也容易 导致误判。但是该题给的正确答案适用了过错推定责任也是有问题的,因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就两个,一个建筑物,一个 地面施工。供电公司是否过错推定责任,这里存疑。可以看出,09 年民法和刑法题比 08 年难度高出不止一点半点。此外该 题给大家一个很重要的提示,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但在司考化得今天,对付案例题已经不够了。此题选的案例是近几年多发的一类案例,老妖就见过大风刮倒家门口一个限高的铁制栏杆,将骑摩托的一男一女和一辆轿车砸到,过几天就说有人死了 。

综合课

一、单选题

1、C 2、C 3、A 4、B 5、B 6、A

7、C 【解析】法律规则就是法律规范

8、D 9、B 10、D 11、C 12、D 13、C 14、D 15、B 16、A 17、B

18、A 【解析】考的很细,不看分析不知道答案,《09 老妖精指南押题 A 版》将该知识点以选择题形式提醒注意。

19、D 20、C 21、C 22、B 23、A

24、A【解析】直接考察《宪法》第 62 条,所以复习宪法一定要看法条。

25、A 解析】这题考的是在无聊,太偏了。

26、B 27、B 28、C

29、B【解析】直接考察《选举法》第 28 条,再强调一次,除了宪法的法条,《立法法》、《选举法》的法条同样要看。

30、C 31、C 同样是分析里的细小考点,不看分析是不行的。

32、B 33、A 34、A 35、B 36、A 37、D 38、C 39、D 40、A 41、C 42、D 43、B 44、B 45、D

二、多选题

46、AB【解析】CD 是司法的特点。

47、ABD 48、ABC 49、CD 50、ACD 51、AB 52、BC

53、AD【解析】BC 明显错误。此题不难,要说的是,居民委员会 10 年同样会考。

54、AB 55、ACD 56、BCD 57、ACD 58、ABCD 59、AC 60、ABD 61、ABC 62、AC 63、ABCD 三、简答题

64、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事实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有明显的区别: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事实,没有法律规范就不会有法律事实;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对法律关系产生了影响的事实。

65、(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出席人大会议,参与表决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的权利;质询权;罢免权;人 身特别保护权;言论免责权;享有物质补贴和便利的权利。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与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 法和法律的事实;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

【解析】偏难题,全国人大的权力一般人都曾记忆过。但其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人不太会注意。不过 09 年考试前,老妖精特别提醒让大家注意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说是 09 年必考。见《09 老妖精指南加强版》

66、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包括基本法典、关系法规、判例和解释例。具体为:

(1)基本法典。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构成了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 法律体系的核心和骨架。

(2)关系法规。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条例、命令、细则、办法等众多的关系法规,是对各自的基本法典的重要补充。

(3)判例和解释例。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也是六法体系的重要 构成部分。

【解析】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一直是非重点,这回考出来了。综合课一直以来就是反常规反押题出题,所以考出来不奇怪。这 种题靠的不是后期的背诵,而是靠前期反复看分析来准备的。强调一下,不能把希望放在最后的押题上,而要放在前期的复习上。前期打不好基础,后面谁也没有办法。

四、分析题

67、(1)材料反映的是我国法的适用中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2)该原则的内容和要求是:司法权只能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机关行使 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 律。

(3)材料表明,司法机关在贯彻这一原则时,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这些监督表现为: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 内部的监督;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解析】此题不偏,因为考前预测到要考这道题了。见《09 老妖精指南押题版》:论述司法的原则。(平等原则和事实为 根据、法律为准绳原则都已经考过主观题,需要特别注意司法机关独立原则)

68、(1)县政府确认“选举合法有效”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 。 由村民小组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主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并确认选举结果有效。县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没有行政隶属

关系,也不是组织选举的机构,它可以就村民举报的选举违法情况组织调查,将调查结果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由其决定选 举是否有效,而不能自行宣布选举结果“合法有效”。因而,该县政府宣布选举结果有效的行为是违法的,干预了村民自治 权的行使。

(2)村民如果认为村民委员会选举有问题,可以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县、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或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如果村民对前述机构的处理意见有异议 ,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解析】此题是偏题,而且超出了大纲范围。因为法律法规对什么是村委会贿选都没有具体认定,而且法律上没有相关条文 。

分析上没有相关内容。答题时候要注意指出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隶属于政府。这点很重要。

69、(1)秋审是清朝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候案件的一种重要的会审制度,被视为“国家之大典”。清 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

(2)秋审的五种处理方式分别是:一为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刑适当,经皇帝御笔勾决,于霜降后冬至前处决;二为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火,可留待下一年秋审再作决定;三为可矜,指案情虽属实,但罪犯情有可原的,可免死减等发落;四为可疑,指案情尚未完全清楚的,一般发回原省重审;五为留养承祀,指罪犯为独子而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 养的,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并枷号示众后释放。

(3)秋审制度的实行,体现了国家对死刑案件审慎和宽仁的态度;是中央对于地方政府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体现皇帝对司法权控制的加强;同时也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和纠正冤假错案。

【解析】以往法制史的简答题是考清末以后的重点,材料题一般出自唐或清。秋审这个概念是个重点。但这么多年,只有 02 年考过一个判断题,此外再没涉及过。这回以一个大题来考察,确实体现了综合课出题“偏”的特点。

五、论述题

70、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 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在现代国家的法制中,法律监督是法制不可缺少的特殊组成部分,它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对社会生活或经济生活有着 广泛的影响。在我国,法律监督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监督将权力及其运行置于监督之下,从而保障民主 政治的安全;同时,法律监督也是普通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2)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完整,保障法律在 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确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

(3)法律监督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解析】此题不偏,《09 老妖精指南加强版》上让注意该重点。并且提示要注意法律监督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还将其 3 条意义总结了一下,因指南和分析上给的意义不同,告诉大家如果考到的话,可以综合一下,以分析上内容为主。大 家可以看出以上标答是根据分析给的。所以大家一定要以分析为准来复习。指南只需要看刑法分则,因为分析上刑法分则太简单。

总的看来,综合课的主观题遵循了以往“偏”的特点,比如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需要全面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刑法和民法,面覆盖广。甚至还有朝纲题目,比如村委会贿选那道题。此外,论述题需要自己发挥,还是考察考生的基本功。

相关推荐:

考 研

精品学习网

标签:法律类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