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北京化工大学关于定向培养研究生的招生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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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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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北京化工大学关于定向培养研究生的招生及管理办法

 一、定向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定向生)属国家计划内招生。定向生入学考试合格,由北京化工大学和定向单位签订协议书,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发给录取通知书。
  二、定向生的培养费用,由教育部拨给学校。
  三、定向单位向学校一次性缴纳定向综合管理费。
  四、定向生的生活待遇及有关手续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办理:
  1. 定向单位选送的定向生不转户口、工资关系,只转党团组织关系到北京化工大学,定向生
  毕业时,北京化工大学负责将该生的各种关系转往定向单位。
  2. 非定向单位选送的定向生的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档案等转至学校,
  定向生毕业时,该生的各种关系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转往定向单位。
  3. 应届毕业生考取定向研究生者,在培养期间,奖学金及各种补贴由学校开支;毕
  业时,该生的各种关系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转往定向单位。
  4. 定向生与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享受同等待遇,即可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医疗费(回原单位的定向生除外),并可争取优秀奖学金。
  五、定向生在培养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定向生违犯校规校纪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行政处分,由学校做出决定通知定向单位。定向生中途退学和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或其他原因被取消学籍者,退回定向单位。
  六、定向生的培养按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凡符合《北京化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条例者,可授予学位。
  七、定向生毕业后,须回定向省、区或单位,北京化工大学不负责改派。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按毕业分配的有关规定向北京化工大学缴纳违约金。
  八、若定向培养硕士生拟在北京化工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应征得定向单位书面同意,方能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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