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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3
(五)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六)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七)组织命题、考试、评卷、体检和录取工作;
(八)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九)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十一)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十二)设置招生机构,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人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工作人员培训。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单位可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自主确定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招生人数及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第十五条 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按学校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六条 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七条 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高等学校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导师的科研经费解决,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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