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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013:停考处理的考生允许听证申辩

编辑:lirj

2013-03-13

鉴于考生们对考研政策大纲十分关注,我们编辑小组在此为大家搜集整理了“教育部2013:停考处理的考生允许听证申辩 ”一文,供大家参考!

教育部2013:停考处理的考生允许听证申辩

 2012年5月14日,教育部网站全文公布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作弊停考几年?教育系统内部人员顶风作案如何惩戒?考生对作弊处理不服怎样维权……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力争使近年来教育考试组织与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停考1至3年:

加大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惩戒力度

新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此外,还增加条款: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说,实践中,本专科、研究生招生有关工作文件中已增加停考一年的规定,公务员(微博)考试、司法考试等也设置了停考的规定。对于严重作弊的考生给予停考,增大其违法代价,是教育考试管理的迫切需要。

从重处理:

防范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5月10日,教育部通报了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泄题事件查处情况,揭开了教育系统内部人员在国家考试中监守自盗的黑幕。为加大对有关在职人员参与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处理,新办法专门增加一款:“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此外,办法继续沿用对在职教师的警示和惩戒,提出:在职教师组织团伙作弊,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予以解聘。

允许申辩:

增加考生权利救济程序

近年来,在处理考试违规的过程中,各地相继出现一些考生因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不服、提出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案件。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新办法在对作弊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也加强有关程序设计,保证有关考生陈述、申辩和得到救济的权利。具体修改内容是:“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对给予停考处理的考生,允许其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申辩说明。

视频取证:

让违规考生心服口服

近年来,我国标准化考点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视频监控已成为加强考场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在“办法”中尚未明确,需要加以规定。新办法提出:“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说,这一规定明确了视频录像在认定考试作弊中的证据作用。此外还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进一步细化了有关考试违规作弊的处理要求。

标签:政策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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