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3-03-14
培养单位可根据培养方向及院校特色自行设置每门课程均为2学分的三门专业必修课。
建议培养单位将宏观经济政策、合同法、风险管理研究、保险财务分析、保险数理基础作为专业必修课。
(二)选修课程(12学分)
选修课程包括限选课(4学分)和任选课(8学分)。
培养单位可根据培养方向及院校特色自行设置每门课程为1-2学分的任选课。任选课应根据培养目标要求进行设置,通过不同系列课程组合的菜单式课程,为学生的职业发展提供多元选择。
鼓励培养单位将我国保险及相关行业中高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课程或国际保险业及相关行业普遍认可的专业资格考试课程作为开设任选课的选择范围。
标签:政策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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