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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全国招收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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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4

第三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收到答卷机要后,应及时将机要送至安装了视频监控装置的答卷保管室,安排专人(2人以上)核对中信封袋数与准考人数是否相符,检查中信封内的考生答卷袋与《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记载的考生信息、考试科目是否相符。如有差错,应有2人或2人以上书面记录差误情况,立即与相关报考点联系核实,查明情况,并将机要邮件信封、包装袋、纸箱等材料应妥善保管,以便核查。如遇答卷遗失等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第三十五条 考生答卷在集中整理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考生的答卷袋。

第三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集中时间,到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答卷整理工作。整理时至少3人同时在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要进行全程视频监控。

第三十七条 考生答卷袋拆封后,应检查答题纸和答题卡上的考生编号和考生姓名是否与答卷袋上的一致,有无漏写(涂)、错写(涂)。如有,应作详细记录,答题纸、答题卡需复印备查,然后再由专人(2人以上)补上或改正。复印件上同时标注出补、改之处。

考生如有加页,应与答题纸一并装订。考生答卷袋中试卷要放在原答卷袋中留存,以便特殊情况时查找。答卷袋按序存放,保存至初试成绩公布后1个月。

第三十八条 招生单位应按照所在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规定,对考生答卷进行整理和封装,在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送交指定评卷点。

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专业基础课、综合课,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专业基础课、综合课的答卷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理和封装,在规定的时间以机要方式寄送到指定评卷点。

第六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第三十九条 统一命题科目试卷评卷工作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招生单位的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组织进行。

第四十条 考生答卷的运送与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承担评卷任务的高等学校设评卷点。各评卷点要成立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高等学校负责人共同组成的评卷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异常情况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逐步完善评卷员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分学科成立学科评卷小组,组长由具有本学科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并必须遵守《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学科评卷小组在评卷结束后,应撰写学科评卷工作总结和试题评价报告,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四十二条 评卷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评卷员应选聘业务水平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亲属参加该科目考试的高校教师。评卷员必须遵守《评卷员守则》。

第四十三条 评卷工作按照《评卷工作要求》的规定执行。采用网上评卷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评卷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按规定程序迅速报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四十五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各地评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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