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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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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难点解析:司法机关及司法官名称
商朝
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
西周
大司寇,为“六卿”之一。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其下再设专职属吏,如掌囚、掌戮、司刑、司约等。
秦朝
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负责法律监督;郡守为地方行政兼司法长官,县令负责全县审判,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治安与调解。
汉朝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 诏狱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 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南北朝
南北朝尚书省“三公曹”、“三千石曹”执掌司法。
唐朝
刑部以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御史台 (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唐中央对重大案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到地方审理称“三司使”。 地方司法机构, 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有纠举权。
宋朝
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太祖建隆年间另设审刑院。宋代从太宗时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
元朝
元朝中央司法机关混乱,设刑部取代宋朝的大理寺,设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贵族案件。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地方司法机构分路府州县四级
明朝
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省设按察司,府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知府、县令掌管狱讼事务。还在各县乡设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
清朝
中央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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