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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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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过程中将被害人拖拉十余米:法硕经典案例
抢夺过程中将被害人拖拉十余米的行为应定何罪
案情:
王某在公路上抢夺女青年李某的皮包,双方在相持过程中李某被拉倒在地,但仍抓住皮包的带子不放,王某则拽住包向前跑,将李某拖了十余米远,最后将李的皮包抢走。整个过程持续了2、3分钟,李某的包内有手机等物品,共价值1000余元。
分歧意见:
该案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是乘李不备抢走皮包,虽然之后又强行拖曳了数十米,但王某的争夺行为只是针对皮包本身,目的就是将财物夺过来,而不是有意识地对他人的人身进行侵害,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特征,应以抢夺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采取了暴力手段(拖行10余米)强行将李的皮包抢走,其行为符合抢劫罪"当场以暴力劫取财物"的特征,对其应以抢劫罪定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实践中,区分抢夺罪和抢劫罪的关键是两罪的客观方面,抢夺罪是公然夺取财物但并未实施侵犯人身的行为,抢劫罪是以暴力、暴力威胁或其他侵犯人身的手段来强行夺取或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行为。
抢夺财物,如果是从被害人手上或身上夺取,一般都要用力,但抢夺罪的行为人的力是施加于财物上,以使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这种力在抢夺中称为强力,但这种强力和抢劫罪中的暴力有本质的区别,抢劫罪的暴力直接指向被害人的人身,具有排除被害人反抗的性质和目的,而抢夺的强力则指向财物,目的是将财物夺过来,而不是有意识地对他人的人身加以伤害。在抢夺中,有时强力还会使被害人受到伤害,但也只能作为加重情节或加重后果考虑,不能片面认为只要身体受到伤害就是人身权受到侵害而认定为抢劫。
从本案看,虽然王某拽住包向前跑,将李某拖了十余米远,两人相持了2、3分钟,但王某的争夺仅限于皮包,只是他夺取财物的时间长一些而已,并没有从抢夺中的强力转化为抢劫的暴力,所以该案定性为抢夺罪更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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