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weizc
2012-12-06
精品学习网为大家准备了考试的具体内容,希望可以给考生提供帮助
高压电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法硕经典案例
案情:
2002年7月19日早晨,王某随其丈夫到其弟家收购鸡蛋时,王某看到其弟家平房顶上积水较多,便手持一根9米长的罗纹钢上楼掏落水管排水,当王某将罗纹钢向上举起时,由于罗纹钢的另一端向外倾斜,致另一端搭上离房屋5米远的10千伏高压线上,王某当即被电击致伤(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王某认为供电部门未尽到管理职责,镇政府在审批建房中审查不严,亦负有责任,遂将供电公司和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一次性赔偿其各项损失15万余元。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合议庭产生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是王某用9米长的罗纹钢掏落水管排水,其明知高压线距离房屋较近,且高压线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而王某轻信能够避免,放任损害后果发生,对此王某主观上存在过错。被告供电部门、镇政府对王某触电这一损害后果无过错,应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是因高压触电人身伤害,属于高压引起的损害赔偿,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进行处理,即无过错责任原则。王某对损害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以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的民事责任,可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三成的赔偿责任,镇政府在审批建房过程中,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尽到了注意的义务,故镇政府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第2条又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区分高压与非高压,适用的原则显然不同,高压触电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非高压触电损害赔偿则适用过错原则。本案王某哥哥房屋附近的电线系10千伏电压的电线,属于高压线,由此造成的损害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对于王某本人的重大过失行为,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酌情考虑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责任。
相关推荐:
标签:法学硕士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