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风险管理基础第三章第4节信用风险缓释

2013-11-07 17:02:1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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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风险管理基础第三章第4节信用风险缓释

信用风险缓释是指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

1.合格抵(质)押品

合格抵(质)押品包括金融质押品、实物抵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合格抵(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同时也可能降低违约概率。

2.合格净额结算(Netting)

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合格净额结算包括:表内净额结算;回购交易净额结算;场外衍生工具及交易账户信用衍生工具净额结算。银行采用合格净额结算缓释信用风险时,应持续监测和控制后续风险,并在净头寸的基础上监测和控制相关的风险暴露。

3.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

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合格保证的范围包括:

(1)主权、公共企业、多边开发银行和其他银行;

(2)外部评级在A一级及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虽然没有相应的外部评级,但内部评级的违约概率相当于外部评级A一级及以上水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采用内部评级法高级法的银行,可以按要求自行认定合格保证,但应有历史数据证明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

信用衍生工具的范围包括信用违约互换、总收益互换等。当信用违约互换和总收益互换提供的信用保护与保证相同时,可以作为合格信用衍生工具。

4.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池

对单独一项风险暴露存在多个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时:

(1)采用内部评级法初级法的银行,应将风险暴露细分为每一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的部分,每一部分分别计算加权风险资产。如信用保护由一个信用保护者提供,但有不同的期限,也应细分为几个独立的信用保护。细分的规则应使信用风险缓释发挥最大作用。

(2)采用内部评级法高级法的银行,如果通过增加风险缓释技术可以提高对风险暴露的回收率,则鼓励对同一风险暴露增加风险缓释技术来降低违约损失率。采用此种方法处理的银行应证明此种方式对风险抵补的有效性,并建立合理的多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处理的相关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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