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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
金融管理秩序是银行管理秩序、货币管理秩序、外汇管理秩序、信贷管理秩序、证券管理秩序、票据管理秩序、保险管理秩序等的总称,侵犯其中任何一种秩序都属于侵害金融管理秩序。
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就作为金融犯罪对象的人而言,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遭受金融诈骗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及的“公众”等。就作为金融犯罪对象的金融工具而言,具体包括货币、各种金融票证(如汇票、本票、支票等)、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
2.犯罪客观方面
金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内容主要是:
(1)违反金融管理法规。这是金融犯罪突出的客观特征。如果某种金融行为并没有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则该种行为就不可能构成金融犯罪。因此,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是金融犯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2)具有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活动。
3.犯罪主体
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作为金融犯罪主体,有的是一般主体,有的是特殊主体。例如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就是特殊主体,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作为金融犯罪的主体,也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两种,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犯罪主观方面
金融犯罪中一种图利犯罪,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