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银行从业资格《公共基础》考点:合同的履行

2013-02-19 13:44:22 字体放大:  

精品学习网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收集并整理了“2013年银行从业资格《公共基础》考试重点”,希望对参加2013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

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履。

(4)诚实信用原则

(5)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损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是已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丽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5.合同的担保(详见7.3节“担保法律制度”)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