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第四章第2节监管资本的要求及管理

2013-11-05 16:13:1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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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第四章第2节监管资本的要求及管理

我国监管资本的构成

1.核心资本

(1)实收资本,指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

(2)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指商业银行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5)少数股权,指在合并报表时包括在核心资本中的非全资子公司中的少数股权,即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的部分。

2.附属资本

(1)重估储备,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部分。若中国银监会认为重估作价是审慎的,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

(2)一般准备,指根据全部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3)优先股,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4)可转换债券,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商业银行普通股的债券。

(5)混合资本债券,指商业银行发行的带有一定股本性质,又带有一定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

(6)长期次级债务,指原始期限最少在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次级债务是对银行收益和净资产的请求权次于其他债务(如银行存款)的债务。经中国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5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如一笔10年期的次级债券,第六年计人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第七年为80%,第八年为60%,第九年为40%,第十年为20%。

3.扣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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