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第六章第2节贷款合同

2013-11-07 15:00:5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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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第六章第2节贷款合同

1.贷款合同的概念

2.贷款合同的内容

3.贷款合同的抗辩

4.贷款合同的保全

(1)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如借款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其财产,至无法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免除债务行为或无偿转让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该撤销权的行使有下列时效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贷款合同的担保

关于贷款合同的担保,请参见“担保法律制度”。

6.贷款合同纠纷的解决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发生贷款合同纠纷后,可以通过第三人调解、当事人协商和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想要参加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通过阅读“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第六章第2节贷款合同”一文,相信对该知识点已经有了深入的了解,小编祝愿考生们能够积极备考,祝各位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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