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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借款人贷款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同一借款人”应该包括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及其控股的,或担任负责人的子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以此来分散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对同一借款人借款的比例限制,是各国的通行做法。有的限制一家,有的限制最大的几家;有的限制一个法人或自然人,有的将关联企业或关系人都包括在内。其基本意图是为了风险分散化。除以上明确规定的比例控制外,《商业银行法》还授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作出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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