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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第七章第1节法人
1.法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成立的要件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在我国,公司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3)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它包括从事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这些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的收益。
(4)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组织。
想要参加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通过阅读“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第七章第1节法人”一文,相信对该知识点已经有了深入的了解,小编祝愿考生们能够积极备考,祝各位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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