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第九章第2节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2013-11-08 16:59:31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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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是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客户信息是指银行在为客户开户、提供授信服务或其他金融产品时所掌握的客户的地址、联系电话、财产及财务状况等信息。

客户隐私主要是指个人客户的婚姻及家庭状况及其他不愿被他人所知悉、掌握的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可以根据有关反洗钱的规定或其他规定让客户提供详尽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掌握有助于授信业务的审批或交易的完成,但这些信息不能提供给第三方或机构内部的其他部门。如果泄露或不当使用这些信息会给客户造成损失或侵害客户利益,属违法行为,给所在机构带来损失。因此,客户商业秘密、信息和隐私的妥善和严格保护既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避免客户损失、维护银行声誉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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