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第十章第1节礼物收、送

2013-11-08 17:20:4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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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第十章第1节礼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

(二)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

(三)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商业贿赂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提供贿赂的行为,另一方面是接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这两种行为均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我国l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禁止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并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另外,该法还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人账”。

作为一名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树立依法合规、公平竞争的意识,避免因短期利益驱动而违反法律法规,为自己的职业生涯带来不利的影响。在实践中,下述行为明显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1.为获得客户的存款、贷款等业务,以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或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其他利益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财物。

2.在贷款或其他业务中,接受客户提供的各种便利和好处,甚至主动向客户提出违反商业惯例的要求,以便其所在机构或个人获得额外的、不正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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