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第十章第4节同业竞争

2013-11-11 10:08:5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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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公共基础第十章第4节同业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宣传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只宣传客户可能获得的收益,隐瞒或不客观揭示业务风险;(2)采用不当销售手段,欺骗和误导客户; (3)对同业人员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进行歪曲、诋毁、运用模糊概念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图文材料影射同业人员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本外币存款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高息揽存或变相高息揽存;(2)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法定利息以外的各种不正当费用;(3)办理储蓄业务,违反“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强拉客户开立账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反监管部门的规定,采取降低贷款条件争揽客户、开展授信营销或提供承诺;(2)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的授信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限制比例;(3)超出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办理票据业务;(4)在信贷业务营销中向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5)协助客户逃避其他银行信贷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2)拒绝受理、代理正常结算业务;(3)无理拒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4)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5)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其他同业机构资金;(6)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其他同业单位的资金;(7)受理客户的无理拒付,不扣、少扣客户的滞纳金;(8)放弃对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9)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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