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个人理财第七章第1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13-11-07 13:17:3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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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基本内容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

2.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内容

(1)不动产登记管理:

①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即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③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的交付管理

①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担保物权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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