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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于2006年11月8日经国务院第l5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分支机构按照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与商业银行类似。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外国银行分行按照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除不从事银行卡业务之外与外资银行业务相同。相关规定也类似。
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外国银行代表处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代表的外国银行承担。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银监会批准:
①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
②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
③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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