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个人理财第八章第1节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限制

2013-11-08 14:05:4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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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限制

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我国实行审批制度和报告制度

1.关于个人理财业务审批与报告的政策监督

(1)需申请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

①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② 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2)报审(申请)之前的工作

在业务申请之前,银行应就有关业务方案(包括开展业务的资源配备情况、业务风险情况、拟采取的措施等)与银监部门进行沟通,并根据其意见进行修改。

(3)报审要求:

①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审批的理财业务,由其法人(总行)报批银监会;

②外资背景银行,按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报批银监会;

③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由其法人报批银监会或派出机构。

(4)不需报批的个人理财业务规定

在发售理财产品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5)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但需持有总行的授权文件报告当地银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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