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个人理财第八章第1节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违法责任

2013-11-08 14:08:0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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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违法责任

1.关于违规业务的规定

(1)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包括:

①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②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两个制度但未落实,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③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2)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规定实施处罚的情形:

①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产品的;

②将一般储蓄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③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④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信息披露的;

⑤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3)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的情形:

①未保存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②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③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产品的。

2.关于违规处罚的规定

(1)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或者进行不公平竞争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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