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习网为将要参加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银行从业个人理财第八章第4节理财产品开发合规性管理案例”的内容,希望这篇文章在考生们备战的时候能够提供有用的知识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理财产品开发合规性管理案例
事件:2008年9月以前,不少国内银行为了拓宽理财产品的投资渠道,将理财资金投资于境外投资银行设计发行的各类结构性投资产品。这些结构性产品的收益通常与股指、利率、外汇汇率、单只或数只股票的期间表现、商品期货指数等挂钩,有时也会含有提前终止条款或自动转换条款,既有保本的,也有非保本的,但一般都没有二级市场可以转让。境外投资银行对于购买产品的国内银行通常会给予丰厚的佣金作为鼓励,因此国内银行也比较积极地推销此类产品。
此类产品特点:结构复杂,投资风险大,超出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国内银行尚无法对此类的投资产品进行估值或量化监测风险。
但银行认为:已经将境外投资银行提供的关于收益和风险测算的资料交给投资者阅读,投资者理应了解这些产品的风险,同时发行产品的境外投资银行也会对其进行定期估值,银行可以通过这些估值了解产品的收益情况。另外,从当时的市场情况来看,境内外市场都呈现明显的上行趋势,因此即使从定性的角度来看,银行认为这些产品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也不大。
2.问题分析 在此类产品相关信息方面较为被动,问题具体表现为:
(1)设计和销售无法独立或准确测算成本与收益的理财产品。
(2)对第三方提供产品的尽职调查不充分,未及时识别复杂产品的潜在风险并制定管理措施。
3.合规性分析 本案例涉及的合规性有以下几点:
(1)《办法》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2)《办法》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想要参加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通过阅读“银行从业个人理财第八章第4节理财产品开发合规性管理案例”一文,相信对该知识点已经有了深入的了解,小编祝愿考生们能够积极备考,祝各位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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