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权人会议

2011-11-11 12:09:40 字体放大:  

编者按:本文主要要参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讲解“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权人会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权人会议

表决权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解释:(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因此,对“和解协议”不能行使表决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的清偿顺序优先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因此,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能行使表决权。

【例题】甲企业破产,乙企业依法对甲企业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乙企业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上,乙企业可以行使表决权的事项有( )。

A、通过和解协议

B、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C、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D、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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