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政府会计监督

2011-11-15 15:23:44 字体放大:  

编者按:本文主要要参加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讲解“2012年初级经济法重点:政府会计监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府会计监督

1、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例题】根据《会计法 》的规定,( )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税务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答案:D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3、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

三、社会会计监督(重点掌握)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会计行为也属社会监督。

解释:社会监督属于非强制性的受托审计监督。

(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与审计业务约定书(2007年新增)

1、业务范围:审计业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

审计业务主要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2、审计业务约定书:

(1)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而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2)审计业务约定书,是书面的,具有法定约束力。

(3)审计业务约定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公章。

(4)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权查阅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有权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

(三)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效力: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具有法定证明力。

2、审计报告的种类:5种

无保留意见、带强调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例题】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如果拒绝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提供必要的书面声明,或拒绝就重要的口头声明予以书面确认,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有( )。(2008年)

A、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B、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C、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D、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审计报告的种类。审计报告的种类有5种:无保留意见、带强调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如果拒绝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提供必要的书面声明,或拒绝就重要的口头声明予以书面确认,说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根据限制的程度可以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1、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的负有的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

2、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即审计责任

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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