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串讲:劳动合同法

2013-04-09 11:39:14 字体放大: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9月14日至10月26日举行,考生也进入了紧张的复习之中,精品学习网特为考试整理了: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串讲:劳动合同法,希望对考生朋友有所帮助!

一、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二、带薪年休假的标准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医疗期期间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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