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初级会计综合辅导:使用已灭籍的房屋是否需交房产税?

2012-05-31 16:24:23 字体放大:  

【编者按】全国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为10月27-28日,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本站编辑为大家整理了2012初级会计综合辅导:使用已灭籍的房屋是否需交房产税?等资料供大家参考,请不断关注精品学习网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使用已灭籍的房屋是否需交房产税?

问:我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买了一块净地准备开发,地上的旧建筑物已全部办理了灭籍手续,正在拆除,其中有一栋楼,结构稳定,为节省成本,我们与政府商量,将这幢楼先留下来给我们暂做施工期间办公用,待工程完工后再拆除,那么,施工期间使用该已灭籍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财税地[1986]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提示:您企业使用该已灭籍的房产用于施工期间过渡,工程完工后就拆除掉,可比照上述文件,属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不征收房产税,如工程结束后,该房产继续使用,应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并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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