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习网教师频道编辑为参教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2012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串讲:第8章等信息,祝愿广大考生取得满意的成绩。
第八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的有关内容
一、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办理银行汇票的程序
1 .申请签发汇票。
2 .出票。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3 .持往异地办理结算。
4 .提示付款。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 个月。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5 .代理付款人代理付款,将款项支付给持票人。
6 .出票银行与代理付款银行之间进行资金清算。
7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三)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