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考点串讲:税务检查的职责

2012-08-29 17:35:42 字体放大: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陆续进行中,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也都进入了紧张的复习当中,为了帮助考生复习,精品学习网特搜集整理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初级经济法》考试重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检查的职责(掌握)

1.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享有的权力: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但不得进入纳税人生活区进行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存款账户检查权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3.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4.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