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苏会计职称报名时间10月25日-11月6日

2012-05-25 17:52:5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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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苏财会[2011]39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会计考办《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11]11号)要求,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12年5月12、13日举行。2012年江苏省范围内按照统一规定的程序继续实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江苏省财政厅”官方网站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11年10月25日至11月6日,补报名开通时间为2011年12月5日至14日。部属单位和省属单位的考生,按属地原则就近到当地财政部门公布的报名点报名。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条件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执行。考试报名管理规程按《江苏省会计考试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苏财会[2005]31号)的规定执行。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财政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材料。

二、加强考试报名信息的校对工作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在完成考试报名工作后,必须及时整理、检查校对报名信息,发现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档案号等信息发生错误的,应及时通知考生,并予以更正。

三、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

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应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严格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特别是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应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之日起,至报名年度止,但全日制在校学习时间不能作为会计工作年限)、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同时向考生收取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考生报名资格的审核时间为2011年11月1日至11月7日。

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的考生,可以参加补报名,补报名考生资格审核时间为2011年12月13日至15日。

四、网上编排考场及打印准考证工作

我省实行网上编排考场及打印准考证工作,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将地理位置相近或报名人数较少的报名点进行合并后设定考点,用于初级考生编场;中级考生编场以市为单位进行编场。考生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12年4月14日至5月11日。

五、考试级别、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3.考试大纲: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12年度考试。

六、考试收费标准

依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11]30号)规定,2012年度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1、报名费,每人10元。2、考试费,每科60元。

七、认真做好2012年度考试用书的征订工作

根据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关于征订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的通知》精神,2012年度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由全国会计考办印发,考试辅导教材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按大纲要求组织专家编写并出版发行,省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征订。各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通过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征订考试用书。

各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结合考试报名工作做好考试辅导用书的宣传工作,组织考生自愿订购,不得强行要求考生购买考试用书。

为了保证考试用书印刷、发运工作的及时进行,请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于2011年11月8日前将考试用书预订单传真至省财政厅会计处。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