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聊财会[2012]1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培训点,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及省驻聊各单位:
为做好2012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会[2012]18号)和《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我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育或面授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可按照注册地财政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自主选择。
三、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培训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现行会计准则、制度、政策、法规为基础,按照适用有效、按需施教的原则,分类别、分层次地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中应把“小金库”治理相关内容列为必选。企业会计人员应侧重于企业会计准则、内控制度体系等内容,其中小企业应把《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重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侧重于现行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内控规范等内容,其中医院、高校等要把新出台的财务会计制度作为重点。
四、继续教育机构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按《暂行办法》规定对继续教育机构进行评估备案,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告。会计人员应选择经评估合格的继续教育机构参加培训,否则培训结果不予承认。
五、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一)高级(总)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各单位的高级(总)会计师可参加省财政厅或市财政局统一组织的培训,由经省财政厅公告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具体负责培训。
(二)初中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市直、中央及省驻聊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由经过市财政局评估、登记、公告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其他县(市、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经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评估、登记、公告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
(三)业务主管单位或大企业自行举办本系统内人员培训班,按《暂行办法》规定,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核准后组织实施。
为适应会计人员实际需要,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和网上培训形式,会计人员可直接到市财政局公告的培训点进行报名培训。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聊城职业技术学院、聊城高级财经职业学校二校区、聊城东方会计培训学校。
六、继续教育登记
(一)参加集中面授的会计人员学习且考试合格的,可由培训机构或单位集中到所属会计管理机构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登记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或单位上报的培训班总结、考勤记录、考试成绩、教学讲义等进行认真审查。
(二)参加网上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由主管部门或单位集中持IC卡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统一到所属的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也可持IC卡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到所属的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对培训机构上报的教学内容、完成学时和考试成绩等进行认真审查。
(三)对发表论文、参加有关考试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所提供的刊物、证书等应进行认真审查,确认后予以登记。年度内在国家正式刊物发表论文的,可持刊物原件、作者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登记。对于符合规定,本年度参加会计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的,可持成绩单由各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予以登记。正在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教育的持证人员,可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入学通知书、学生证、身份证办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应在年度内12月底前完成。
七、工作要求
(一)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培训报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11月30日之前结束。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要把继续教育的培训要求、内容、时间、培训点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会计人员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三)各县(市、区)财政局于开始继续教育前10日内将本年度工作方案报市财政局会计科。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继续教育的形式、时间安排、培训内容、质量控制措施等。
(四)各县(市、区)财政局在继续教育结束后,于2012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继续教育工作总结报市财政局会计科,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培训结果、质量控制措施完成情况、考试结果、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改进措施等。。
(五)各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培训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六)往年无故未参加继续教育的持证会计人员,不得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和评审,不得参与会计双先评选,并视情节予以公告。
(七)市直继续教育培训点要发挥教师资源充足的优势,选择高水平教师任课。为保证培训效果,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应分别进行培训,每班学员原则上不超过120人。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培训的,应事先将培训计划报市财政局会计科,经批准同意方可培训。
(八)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采取集中培训方式的培训机构,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日,要将培训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日程安排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培训班结束7日内将培训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采取网上培训方式的,要认真按照规定的培训内容做好课件,确保培训效果。
(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市财政局会计科监督电话(传真):0635-8681098;
电子邮箱:lckjk@126.com。
聊城会计信息网:http://www.lckjk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