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我国将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两部门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此类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如上方案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已有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