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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保值的原则与方式
(一)套期保值的原则
1.种类相同或相关原则
种类相同或相关原则,是指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所选择的期货品种必须和套期保值者将在现货市场中买进或卖出的现货商品或资产在种类上相同或有较强的相关性。只有如此,在套期保值操作中所选择的期货品种的价格与现货价格才能有大致相同的趋势,从而在两个市场上采取反向买卖行动才能取得保值效果。
2.数量相等或相当原则
数量相等或相当原则,是指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买卖期货合约的规模必须与套期保值者在现货市场上所买卖的商品或资产的规模相等或相当。只有如此,才能使一个市场上的盈利额与另一个市场上的亏损额相等或接近。
3.交易方向相反原则
交易方向相反原则,是指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套期保值者必须同时或相近时间内在现货市场上和期货市场上采取相反的买卖行动,即进行反向操作。只有如此,交易者才能取得在一个市场上亏损的同时在另一个市场上必定出现盈利的结果,从而在两个市场建立盈亏冲抵机制,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
4.月份相同或相近原则
月份相同或相近原则,是指在做套期保值交易时,所选用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最好与交易者将来在现货市场上实际买进或卖出现货商品的时间相同或相近。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上出现的亏损额和盈利额受两个市场上价格变动幅度的影响,选用在相同或相近时间段的期货合约,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的联系会更加紧密,套期保值效果更显著。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四项原则是建立在完美假设基础上的风险对冲原则。为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变化,除了“交易方向相反原则”外,其他三项原则应根据实际进行适当调整,使套期保值操作更好地发挥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作用。此外,具体操作实践中,还应考虑风险可控和可对冲原则。这里所指的风险可控,是指企业的套期保值方案设计还是操作管理,都须使保值行动处于明确的风险可承度以内,甚至要做到风险可测,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套期保值的方式
1.买入套期保值
买入套期保值,又称多头套期保值或买期保值,指套期保值者为了回避价格上涨的风险,先在期货市场上买入与其将在现货市场上买入的现货商品或资产数量相等,交割日期相同或相近的以该商品或资产为标的期货合约,当该套期保值者在现货市场上买入现货商品或资产的同时,将原买进的期货合约对冲平仓,从而为其在现货市场上买进现货商品或资产的交易进行保值。
买入套期保值适用于准备在将来某一时间内购进某种商品或资产,防止实际买入现货商品或资产时价格上涨,使价格仍能维持在目前自己认可的水平的机构和个人。具体适用于:(1)加工制造企业为了防止日后购进原料时价格上涨的情况;(2)供货方已经与需求方签订好现货供货合同,将来交货,但供货方此时尚未购进货源,防止日后购进货源价格上涨的情况;(3)需求方由于资金不足、缺少外汇、仓库已满等情况不能立即买进现货,防止日后购入现货价格上涨的情形。
2.卖出套期保值
卖出套期保值,又称空头套期保值或卖期保值,指套期保值者为了回避价格下跌的风险,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与其将在现货市场上卖出的现货商品或资产数量相等,交割日期相同或相近的以该商品或资产为标的期货合约,当该套期保值者在现货市场上卖出现货商品或资产的同时,将原卖出的期货合约对冲平仓,从而为其在现货市场上卖出现货商品或资产的交易进行保值。
卖出套期保值适用于准备在将来某一时间内卖出某种商品或资产,防止实际卖出现货商品或资产时价格下跌,使价格仍能维持在目前自己认可的水平的机构和个人。具体适用于:(1)直接生产商品的厂家有库存商品尚未销售,防止日后出售时价格下跌的情况;(2)储运商、贸易商手头有库存现货尚未出售或已签订将来以特定价格买进某一商品但尚未转售,防止日后出售时价格下跌的情况;(3)加工制造企业防止库存原材料价格下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