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际商务师考试:美国产品责任法知识(一)

2011-05-20 18:08:33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摘要:本文主要总结了2011年国际商务师考试中国票据法知识,具体包括了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依据、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及案例分析等。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依据

1.疏忽责任

定义:生产销售者有疏忽之处,导致产品有缺陷,并由于这种缺陷或瑕疵导致原告受到损害,对此,生产销售者承担责任。

注: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时,不需要原被告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原告必须证明两点:

ü 被告没有做到“合同的注意”,也就是说被告有疏忽之处;

ü 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原告的损失。

2.担保责任

注:(1)在美国追究担保责任一般都适用《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2)明示担保产生的方式有:

① 卖方向买方所做的有关货物的声明和允诺如果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则该允诺构成明示担保;

② 保证货物将与说明相符;

③ 保证货物将与样品和模型相符。

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必须证明:

被告所作的担保

原告相信了这个担保

伤害是由于产品不符合被告所作的担保而引起的。

(3)默示担保的种类 国际商务师考试时间

商销性默示担保

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

(4)违反担保中,作为原告,他仍负有一定的举证的责任,即证明被告违反了明示或默示担保。这样一来,原告的证明责任加重了,但被告却可以通过原告本身违反担保的抗辩而获得免责。

例:

依据美国产品责任法在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诉讼时,对原告的有利之处在于,他只须证明( )

A.与被告有合同关系

B. 产品有缺陷,并使他受到损失

C.被告未尽合理注意

答案:B

3.严格责任——(目前已为大多数州所接受)

定义:只要存在缺陷,并对使用者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并受到损害,生产销售者就要承担责任。

原告有利之处;是侵权诉讼,不承担举证责任。只需证明有缺陷造成损害,缺陷自产品投入市场时就存在。

与疏忽的区别:

疏忽是卖方未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即有过失;

严格责任不考虑有无过失,只考虑有无缺陷。

例题:

违反担保对原告有利之处是不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错

严格责任不考虑有无缺陷,只考虑有无过失

答案:错

严格责任强调原告无需证明被告有疏忽,而只需证明产品有缺陷。

(04年试题)

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对原告最为有利的产品责任诉讼依据是( A )

A、严格责任 B、担保责任

C、违约责任 D、疏忽责任

二、被告的抗辩

1.担保的排除和限制

2.相对疏忽

3.自担风险

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5.擅自改动产品

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性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多选)

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2.财产损失的赔偿——通常包括替换受损坏的财产或修复受损财产所支出合理费用。

3.商业性损害赔偿——除了包括产品毁灭之外,还包括产品本身价值的减少,不能使用,必须修缮或丧失营业利益等。

4.惩罚性损害赔偿——如果有过错的被告全然置公共政策于不顾,受损害的原告可以要求法院给予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四)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1、关于管辖权问题

美国认为凡非居民被告都必须与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接触”,该州法院才有管辖权。

所谓“最低限度的接触”通常是指被告经常直接地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行为或不行为在该州境内造成了损害。

在外国制造或生产的产品在美国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时,美国法院就对外国制造商或生产者行使司法管辖权。(07年试题)

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最密切联系原则

例:(06年试题)国际商务师考试时间

在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美国法院通常适用的法律是( B )

A、对被告最为有利的地方的法律

B、最密切联系地法

C、购买产品地法

D、原告国籍所在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