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总结了2011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合同的成立知识,具体包括了要约与承诺、生效时间、撤回承诺及其案例解析等。
一、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二)承诺
1.定义: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2.生效时间:
英美法---投邮主义,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即发出时生效。
大陆法---到达主义,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公约------到达主义。并要求:
1)口头要约必须用书面承诺,邮寄过程中遗失延误导致未在合理时间或规定时间到达要约人为无效承诺。
2)行为表示的承诺可以不发承诺通知,也形成有效承诺
3.逾期的承诺:当承诺通知到达时已经超过了有效期或合理时间时,形成逾期的承诺。逾期承诺一般无效,下列两种情况有效:
A.要约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将该项逾期承诺仍然有效的意见通知要约人
B.由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延误,不是受要约人的过失。要约人若不及时反对,仍有效力.
案例:
1、我出口企业对法国某商要约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法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承诺该要约,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承诺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承诺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国际商务师考试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要约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法商的承诺电报属因传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要约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要约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4.撤回承诺:
英美法---投邮主义,一经投邮立即生效,不能撤回
大陆法---到达主义,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只要撤消通知在承诺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回
公约------到达主义。只要撤回通知在承诺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
5、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包括其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应是无条件。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同,即必须接受要约所提出的各项条件。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要约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承诺”的字眼,但又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承诺,分为两种情况:
A.实质性变更: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更改”.实质性变更是对要约的拒绝,构成反要约。
B.非实质性变更:如要求重量单、装箱单、商检证和原产地证,包装,分批装运等。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承诺。
例如: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但提出包装由单层麻袋改为双层麻袋,这实际上是要约。答案:错误。
案例:公司对外发出要约,国外客户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回电承诺,但在同一电文中要求将装运期提前一个月。请问这是不是有效的承诺?
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添加和修改,构成反要约,下列(ABDE)属于实质性添加和修改。
A. 品质 B. 数量 C. 包装 D. 价格 E. 支付
(4) 承诺的传递必须采用符合要约规定(或比之更加快捷)的方式。
案例分析
1.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要约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要约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处理本案应从下述几点着眼,考虑具体措施:
(1)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往电传中均未排除《公约》的适用。据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公约》中有关条款的约束;
(2)按《公约》第19条(2)款的规定,对要约表示承诺而要约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如要约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根据《公约》第19条(3)款的规定,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
(4)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
(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承诺,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出索赔。
二、对价与约因
1.对价定义——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是他方当事人克服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英美法)
2.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的条件:
(1)对价必须合法
(2)对价必须是待履行对价或已履行对价,不能是过去对价。
(3) 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4) 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相等。
(5) 既存义务或法律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3.法国法的约因——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最直接的目的。在双方合同中,存在着两个约因,即双方当事人间存在相对给付的关系。
4.德国法的“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他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在此情况下,取得他人财产或利益的一方无权保留之,而必须将其归还给真正的主人。
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酗酒者、吸毒者、精神病患者在定约能力上受一定的限制。
英美法认为未成年人可以订立有关生活必需品的合同。
2、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人是指用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我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有限责任
四、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要式合同
非要式合同,西方国家大多采用非要式合同。
通则采用无形式要求的原则 国际商务师考试
五、合同必须合法
1、 英美法的原则
三类协议是违法的:
(1) 违反成文法的协议
(2) 违反公共政策的协议
(3) 不道德的合同
2、 大陆法的原则
按照法国法,构成合同违法的主要是两种情形:
(1) 交易的标的物不合法,如贩卖毒品等违禁品的合同;
(2) 合同的约因不合法,即合同所追求的目的不合法。
六、合意必须真实
如果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是在受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这时虽然达成了协议,但这种合意是不真实的。
(一)错误
不是任何错误都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一方才可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1.非错误方需符合下列四种条件之一时,错误方才能宣告合同无效:
(1)双方当事人都犯了相同的错误;
(2)错误方的错误是由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
(3)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错误方的错误,但有悖于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使错误方一直处于错误状态之中;
(4)在宣告合同无效时,另一方当事人尚未依其对合同的信赖行事。
2.错误方不得宣告合同无效:
(1)错误是由于错误方的重大过失所致;
(2)错误方已经意识到了这种错误的风险,或根据具体情况,这种风险由错误方承担。
[案例1]
有A、B两个古玩爱好者。A(卖方)家中有一古币(他曾花费400元买入),B(买方)看见后,认定这枚古币会很值钱,所以通过与A协商,最后以600元买下了这枚古币。交易达成后,B找人鉴定,却发现这枚古币是假币,问B(买方)可否基于错误要求撤销此交易?国际商务师考试报名
答案:B(买方)可以基于错误要求撤销此交易。
解析:双方当事人都犯了相同的错误”
[案例2]
有A、B两个人。A(卖方)家中有一块石头,B(买方)看见后,认定这块石头是一种较有价值的宝石,故花费50元买下了这块石头。
(1) 交易达成后,B找人鉴定,却发现这块石头只是很普通的石头,没有任何价值。问B(买方)可否基于错误要求撤销此交易?
(2) 交易达成后,B找人鉴定,发现这块石头价值5000元。问A(卖方)知情后可否基于错误要求撤销此交易?
答案:(1)B(买方)不可以基于错误要求撤销此交易。
(2)A(卖方)不可以基于错误要求撤销此交易。
解析:(1)单方错误不可基于错误撤销。
(2)单方错误不可基于错误撤销。
(二)欺诈
欺诈是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合同通则》规定,如果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三)胁迫
胁迫是指以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合同通则》规定,凡在胁迫之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