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与分类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
服务贸易又称无形贸易,指国际间各种无形商品即服务的进出口。
内容:
1、跨境提供(交付):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如许多国家通过修理、加工、装配货物参与国际货物贸易。
2、境外消费: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旅游
3、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如银行和金融服务,
4、自然人移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如咨询人员、工程师、医生等到国外提供服务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分类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理事会评定认可的国际服务贸易分类,共包括12大类。它们分别是: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及其原因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与特点
1.国际服务贸易迅速发展
服务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比重在2003年达到19.7%。
2.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了解)
战后,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主要特点是:
(1)国际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超过国际商品贸易的增长速度。
(2)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间双向对流的服务贸易发展速度大大快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单向移动的服务贸易。
(3)由于技术进步而产生的新型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远快于传统形式的服务贸易项目。
(4)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生产性服务贸易增长较快,而发展中国家劳务贸易发展较快。
(二)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原因(了解)
20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服务贸易迅速发展,主要原因在于:
(1)第三次科技革命的驱动,服务业迅速发展,其就业人员和所占比重大大提高。
三、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作用与特点
(一)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与作用
国际技术贸易是国际技术转让的主要形式之一。国际技术转让是指技术供应方将某种内容的技术通过一定的形式,越出国界转让给技术的接受方使用的一种行为。国际技术转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非商业性的国际技术转让,是指不同国家的政府机构之间以技术援助方式进行无偿的技术转让;另一种是商业性的国际技术转让,是指政府机构或企业之间按照商业条件签订技术协议或合同进行有偿的技术转让,它属于盈利性技术转让。这种商业性的国际技术转让称为国际技术贸易。
国际技术贸易是( )
A、商业性的国际技术转让
B、非商业性的国际技术转让
C、既包含商业性也包含非商业性的国际技术转让
D、既不是商业性也不是非商业性的国际技术转让
答案:A
判断:
1、国际技术转让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形式之一。(否)
2、商业性的国际技术转让属于无偿的技术转让。(否)
3、技术贸易往往把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相关的机器设备结合起来进行。在技术贸易中,前者称为硬件,后者称为软件。(否)
2011年商务师理论与实务复习指导:知识合同的成立资料
一、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定义:
根据《合同通则》,要约是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有在得到承时受其约束,即构成要约。
2.特点:
1)要约人受约束的意旨,即要约人在得到对方对该要约承诺时愿受其约束
注意与要约邀请区分开: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般来说,属于要约邀请的有:报价单,商品目录,价目表,商品广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如果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也视为要约。
2)要约的确定性:内容应包含货物名称、价格和数量。
应载明货物的名称
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
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3.生效时间: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不是发出时生效。在这一点上英美国法与大陆法是一致的。
4.撤回与撤消:
1)撤回是指发出要约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此时要约未生效,其取消,使之失去效力。不论是不可撤消的还是可撤消的要约,只要撤消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时应发出撤回通知
(二)承诺
1.定义: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2.生效时间:
英美法---投邮主义,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即发出时生效。
大陆法---到达主义,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公约------到达主义。并要求:
1)口头要约必须用书面承诺,邮寄过程中遗失延误导致未在合理时间或规定时间到达要约人为无效承诺。
2)行为表示的承诺可以不发承诺通知,也形成有效承诺
3.逾期的承诺:当承诺通知到达时已经超过了有效期或合理时间时,形成逾期的承诺。逾期承诺一般无效,下列两种情况有效:
A.要约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将该项逾期承诺仍然有效的意见通知要约人
B.由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延误,不是受要约人的过失。要约人若不及时反对,仍有效力.
案例:
1、我出口企业对法国某商要约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法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承诺该要约,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承诺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承诺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要约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法商的承诺电报属因传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要约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要约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