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师案例分析:损坏物价格鉴证

2013-03-19 14:37:52 字体放大:  

下面是由精品学习网小编为广大读者整理的关于2013年价格鉴证师考试相关材料,希望对读者朋友们有帮助。

一、损坏物价格鉴证的一般原则

1 损坏物的损失价值,若委托方没有特别要求,一般只计算其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价值。损失价值的具体含义应在受理委托时明确。

2 损坏物的损失价值,应根据其损坏程度按以下原则测算:

(1)修复为主、更换为辅;

(2)修复应能使外观及主要性能恢复接近事故前的状况;

(3)更换零部件的材料、质量应对等。

3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为推定全损:

(1)机械、电器、仪器、仪表的核心部分或主件损坏,影响整件(台)的使用,又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2)食品、药品受损或污染后,经主管部门鉴定,对人体健康和禽畜饲养有害,又不能改作其他用途的;

(3)使用残损物品可能导致严重污染的。

4 对全损或已完全丧失原定使用价值,但尚能改做其他用途(或回收)的残损物品,根据其损坏前价值扣除残余价值或拍卖价格确定损失。对食品、药品应依据主管部门的质量鉴定结论。

5 经加工、整理、修配后对使用或销售仍有影响的,除确定合理费用外,还应计算合理贬值。

二、损坏物贬值的确定

1 确定损坏物品贬值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使用价值、商销影响、拍卖结果等因素,确定实际损失程度和贬值率。

2 按等级、体积、面积、长度和主要成份等计价的残损物品,根据其检测或化验结果及使用效能降低的比例,结合使用和商销的影响进行贬值测算。

3 机械、电器、仪器、仪表、设备的残损,主要根据使用效能的降低和使用寿命的缩短确定其贬值率。

4 日用消费品的残损,以正常、受损销售价格的差异程度确定贬值率。

5 贬值率一般不超过受损前正常价值的30%,对价值较高的车辆等机器设备,贬值率最高可取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