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师辅导: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的学习

2013-03-19 20:40:49 字体放大:  

下面是由精品学习网小编为广大读者整理的关于2013年价格鉴证师考试相关材料,希望对读者朋友们有帮助。

一)概念: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辆自身的损坏。其损失价值是指修复事故车辆车损部分所需的费用。

交通事故涉及的车载物、道路设施以及牲畜损失评估,按《江苏省赃物、罚没物过期、无主物、纠纷财物价值估定办法》执行。

(二)价格评估

1、整车价格评估:

在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以重置价为基价,按照成新率进行估算,即综合车辆购置时间、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实际车况诸因素确定成新率。

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报废车辆回收价格进行估价。但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允许延缓报废的,以重置价为基价,按照成新率下浮20%—30%进行估算。

灭失或无法提供标的车辆的,可以根据有关凭证,按照毁损时的车辆价格,扣除报废回收价格推算,实行价格认证。

当政府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等紧急措施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计价。

整车价格评估应包括国家规定的一次性交纳的车辆税费,其它如车辆使用税、保险费、客货附加费和养路费等均不计入基价。

2、零配件价格评估

应采用国家指定生产或经销汽车零配件的企业销售价

格,结合考虑批量、渠道、环节等因素进行估价。

进口零配件原则上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若市场无同一类型零配件的,亦可按海关验证的报价加运至本地的运费、保险费计价。

进口小汽车零部件,可按同一品牌、型号的整车价格的比例估价。

发动机箱占整车价格比例15%

变速箱占整车价格比例8%

前后桥占整车价格比例17%

车体占整车价格比例60%

如车门、座椅、音响从车体上拆除,其价值占整车价格:

车门占整车价格比例3%

座椅占整车价格比例2%

音响占整车价格比例1.5%

现场评估原则上不设待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