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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反映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主要表现为商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及政府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价格法是指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关系是指因价格的制定、执行、调整和监督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的价格法律制度建设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市场经济的发育、依法行政的进程,从无到有,逐步完善,为推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价格法》是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1982年国务院颁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修订为《价格管理条例》,规定了13类价格违法行为和6种行政处罚。1997年12月29日,为适应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价格管理条例》实践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确立了经营者自主定价的主体地位,同时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严格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价格违法行为。这是我国价格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里程碑。与价格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9月2日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8月3日通过的《反垄断法》等。与价格相关的法规主要有: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8年1月13日修订发布,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关配套规章。
改革30年来,我国的价格法制建设形成了以《价格法》为核心,以《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为主干,以若干配套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重要补充的价格管理法规体系,并在实践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深化。第一确立了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机制。第二是增强了政府宏观调控价格的能力。第三是运用价格杠杆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第四是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第五是政府价格行为不断规范。
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法律规定
《价格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明确规定"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我国的《价格法》所指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其表现形式分为三种,即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目前,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为95.6%,在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为97.7%,在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为91.9%。
根据价格行为的主体不同,可将价格行为分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政府的价格行为。经营者价格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定价的原则,定价的依据,成本、价格和利润,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经营者的权利,价格活动的限制,明码标价,不正当价格行为,中介服务收费,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行业组织等。
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根据《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先后发布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5年),《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1999年8月3日),《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2003年6月18日),《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11月7日);《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10月31日);《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9月20日),《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年7月29日),《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8月10日)等。
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制订了一些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对某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指导与规范,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营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
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的法律规定
政府定价行为,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行为。其内容包括: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定价目录,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依据和程序,听证制度,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公开和调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