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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各地价格事务所接到涉案物品价格签定委托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办理,价格事务所移送委托时,要告知有关委托单位。
(一)刑事案件中涉及物品价格鉴定,一般应直接办理;其中案情重大、或者有疑难、或者价格鉴定标的数额巨大的,可移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办理。
(二)其他案件的物品价格鉴定,涉及的当事人(包括法人、自然人,下同)双方均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应直接办理;涉及的当事人有一方不同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应移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或者直接移送按分管权限受理价格鉴定的价格事务所。
(三)案件中涉及的当事人双方虽然均屑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但案情重大有疑难的,可移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或者直接移送按分管权限受理鉴定的价格事务所。
(四)接到移送委托的价格事务所,在确定属于直接办理物品价格鉴定后,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办理
1、委托移送的价格事务所办理;
2、联合移送的价格事务所办理;
3、联合案件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价格事务所办理;
4、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