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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是价格认证机构接受申请人的价格认证的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价格认证机构受理申请人的价格认证申请后.才能具体实施办理价格认证活动,因此,受理标志着价格认证机构价格认证行为的开始。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价格认证机构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是指价格认证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价格认证申请,拒绝接受,不予办理的行为。
根据价格认证一般程序的要求,价格认证机构受理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制作受理通知单。受理通知单是价格认证
机构制作并交给价格认证申请人的,告知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其价格认证申请决定的文书。价格认证机构受理价格认证申请后,应将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并开始建立价格认证卷宗。受理标志着价格认证行为的开始,受理日期是大多数价格认证期
限的起算点,当事人在价格认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大多由受理之日起开始,如当事人申请价格认证人员回避的权利由这一天开始使到价格认证机构完成价格认证书时为止。
受理通知单的作用是使当事人明确价格签证机构受理的日期和承办该项价格认证。受理通知单应记明申请人的姓名(申请人为法人的,用法人的名称)、申请价格认证的事项、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受理日期及承办价格认证人员的姓名。受理通知单由价格认证事项承办人员负责制作。受理通知单由两联组成,一联发给申请人,作为价格认证申请人受理其价格认证申请的凭证广联为受理通知单回执,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收到受理通知时,应在受理通知单回执上签名,并返回价格认证机构存档备查。
2.在价格认证登记簿上登记。价格认证事项登记是指价
格认证机构对受理的价格认证事项、办理过程和结论,按照规定要求,在统一的价格认证登记薄上逐项登记的活动。价格认证事项登记是新设立的一项价格认证工作制度,有助于规范价格认证工作流程,堵塞漏洞,为价格认证统计提供原始数据.也便于进行监督检查,实现价格认证工作和价格认证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从设立之日起,价格认证机构就应由指定人员在价格认证登记溶上对所价格认证事项进行逐项登记。登记事项包括:价格认证类别、申请人姓名(名称)、代理人(代表人)姓名、设立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价格认证书编号等。登记应按受理日期和规则流程逐项进行,一证一登,不得空项或数证一登。
3.承办价格认证人员应当将与受理事项有关材科汇集在一起,开始建立价格认证卷宗。
4.承办人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核定价格认证费,由价格认证申请人到价格认证机构指定会计人员处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