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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和判决
(1)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①诉讼文书的送达
第一,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第二,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第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②审查被告是否适格,是否需要变更,是否追加被告或第三人。
③决定是否停止执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作出停止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第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第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第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2)开庭审理
①开庭审理分以下阶段进行: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告裁判等环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性质案件,还要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③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第一,维持原判。——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主要证据不足;
——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 违反法定程序;
—— 超越职权;
—— 滥用职权。
第三,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四,判决变更。—— 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④ 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