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价格鉴证师考试行政诉讼法仲裁第二审程序

2013-03-20 20:09:33 字体放大:  

下面是由精品学习网小编为广大读者整理的关于2013年价格鉴证师考试相关材料,希望对读者朋友们有帮助。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又叫上诉审程序。

①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书面审理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不经过开庭,而通过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报送的案件材料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直接作出判决或裁定的一种审理方式。

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审判决和裁定为终审判决和裁定。

④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有时简称再审程序。

(1)提起再审程序的有: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当事人的申诉

申诉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裁定进行复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