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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行政诉讼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第三人)和行政诉讼代理人。
(一)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第三人
1、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从而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是共同原告。
公民死亡→近亲属为原告
原告资格转移
法人呢、组织终止→继承权利的法人、组织为原告
2、被告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指经原告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告的确认
①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告
维持→原行为机关为被告
②复议
改变→复议机关为被告
③几个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 →共同被告
④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该组织为被告
⑤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机关
⑥行政机关被撤销→继承权力的机关
3、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4、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指对于他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认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主要特征是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既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行政机关。